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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种植园经济的启示:美国南部的借贷制度和经营方式如何变革?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重建结束后,南部的种植园主通过作物留置权法成功地实现了对种植园带黑人借贷业务的垄断或控制。虽然种植园主曾经强烈反对乡村商人的借贷制度,但是种植园主控制与垄断下的借贷制度与重建时期乡村商人的借贷制度在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借贷的方式

19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种植园主开始从事借贷业务,种植园主与借贷商人的职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一个新的种植园主——商人阶级开始在种植园带形成。

在每年的生产季节前,种植园主通常首先使用自己的作物与其他个人财产作为抵押从本地的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利用贷款从批发商或供应商手中购买各种商品,之后通过自己在种植园内开设的杂货店以赊销的方式将这些商品出售给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

在种植园内,种植园主通常自己向他的劳动人手提供借贷,并且出于这个目的,经营一家店铺或种植园商店。种植园的劳动者在作物出售以前大多以借贷的方式从种植园商店获得必需用品。

为了刺激黑人农业劳动者在种植园商店的借贷,种植园主通常在生产季节向种植园的黑人农业劳动者发放“兑换券”作为赊购的凭证,而这些“兑换券”通常只能在种植园主开设的种植园商店使用。

此外,种植园主还会通过少量继续留在种植园带城镇的借贷商人向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发生在种植园主不能从银行或批发商手中获得贷款和借贷的情况下。

这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种植园主委托的一名借贷商人直接向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各种借贷,并在保留租金留置权的情况下,通过成文的“背书”将自己对分成农或租佃农作物收成的借贷留置权转让给借贷商人。

要求通过正式的“背书”转让借贷留置权的做法体现了借贷商人试图规避风险的诉求。因为在种植园主没有正式承诺转让留置权的情况下,借贷商人对分成农提供借贷并不能获得对后者作物收成的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商人大多要求种植园主与之签订转让借贷留置权的背书,从而减少潜在的经营风险,保证借贷商人的借贷对分成农或租佃农的作物收成持有留置权。

第二种则是由种植园主来委托借贷商人直接向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各种借贷,并为他们的借贷提供担保。分成农与租佃农的所有借贷都记在种植园主的账上,并在作物收获后,由种植园主向借贷商人偿还。

种植园主通过借贷商人向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借贷的方式在种植园带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但因为借贷业务的高额利润,南部的种植园主大多并不愿意放弃这一业务。

19世纪70年代后半期,随着南部各州的作物留置权法相继确立了种植园主的租金和借贷对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作物收成的“第一留置权”地位,大批乡村商人开始退出种植园带,前往内地与山区寻找新的商业机会。

种植园主基本上控制了种植园带黑人农业劳动者的借贷业务,成为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的最主要借贷来源。

然而,在这种借贷方式下,种植园主已经不再像内战后初期那样被乡村商人排挤于借贷业务之外,而是对借贷业务持有相当高的主导权和控制权。

借贷合同的广泛使用

虽然南部各州通过新的作物留置权法大多规定,种植园主不需要书面的租佃合同就可以对分成农和租佃农的作物收成持有“第一留置权”,但是,为了防止留置权纠纷的产生,许多种植园主还是会选择与分成农和租佃农签订书面的租佃合同和借贷合同。

种植园主的书面借贷合同通常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借贷合同的条款附属于分成合同或租佃合同之中;另一种是种植园主与租佃农签订单独的作物留置权合同。

种植园主往往会根据分成农或租佃农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借贷合同形式。

由于种植园主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借贷提供者,因此,许多种植园主通常选择将借贷业务直接与分成制合同或租佃合同绑定在一起,也就是将借贷合同的条款写入分成制合同和租佃合同中。

1886年北卡罗来纳州韦克县的种植园主与分成农签订的分成制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借贷业务与分成制合同直接绑定的例子。

有些种植园主为了减少借贷的风险,防止借债的分成农或租佃农在不能偿还债务情况下否认债务的情况发生,也会在租佃合同之外与借贷的分成农或租佃农签订一份单独的作物留置权合同。

为了减少潜在的纠纷,这种留置权合同通常对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做出极为详细的规定。

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在借债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种植园主有对借债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在种植园主为黑人农业劳动者借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这些黑人农业劳动者能够偿还债务,种植园主通常会对借贷商人提供借贷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进行严格控制,并通过账目严格监视借贷商人与黑人农业劳动者的交易。

由于获得借贷商人的借贷需要种植园主提供借贷担保或者签订转让借贷留置权的背书,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实际上并不能随意选择借贷商人,而是必须征得种植园主的同意,或者由种植园主指定人选。

同样,由于作物留置权法的限制,借贷商人也不能随意越过种植园主向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借贷,而是必须事先得到种植园主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种植园主对借贷商人的人选具有最终的决定权。种植园主通常会指定一位让自己满意的借贷商人作为种植园黑人农业劳动者的借贷供应商。

根据南部重建结束后各州新的习惯法,分成农的性质是工资劳动者,对于作物收成并没有任何留置权和处置权,种植园主对分成农的所有作物收成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因此,种植园主对分成农的所有作物收成持有完全意义上的留置权。

南部的习惯法规定了租佃农对自己的作物收成持有所有权和留置权,种植园主只能通过借贷的方式使租佃农将作物留置权转让给种植园主。因此,借贷合同的广泛使用给种植园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借贷业务的经营方式

虽然种植园主曾经强烈反对乡村商人的借贷制度,但是在控制与垄断了种植园带的借贷业务后,他们却变得越来越“商人化”,并采取了与乡村商人几乎完全一样的经营方式与剥削机制。

种植园主大多通过土地与财产抵押从南部的银行获得贷款。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种植园主经济实力的恢复,许多种植园主开始通过土地与财产抵押从南部的银行获得贷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种植园主资金不足的问题。

种植园经营者的借贷几乎完全依赖于本地的银行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贷款规模相对较大的话,就需要用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作为抵押。

种植园主通常从南部大城市的批发商或代理商手中直接购买或者以借贷的方式购入各种商品,然后在自己开设的种植园商店中将这些产品出售给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

与乡村商人的借贷制度一样,种植园主向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的借贷大多为6个月左右的短期小额借贷。

借贷数额的具体大小通常取决于种植园主根据借债人种植棉花的数量,以及对未来棉花价格的判断。

南部种植园主向黑人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借贷主要由个人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个人消费资料占据了借贷支出的大部分。

在个人消费资料的借贷中,食物,特别是南部最主要的两种食物——玉米和熏猪肉占了大部分的比重,除此之外,还包括面粉、大米、盐、烟草、衣服、鞋子等消费品。

在农业生产资料的借贷中,化肥构成了最主要的项目,除此之外,还包括饲料、农具、牲畜等。

种植园主在向种植园的黑人分成农与租佃农提供借贷的时候,依然采取作物留置权体制。

种植园主同样会要求借债人首先种植固定数量的棉花作为借贷的抵押,除此之外,有时也会要求他们增加其他作物或个人财产作为附属抵押。

在提供借贷时种植园主采取的是现金价格与借贷价格的双重价格机制。

19世纪70年代,南部各州的立法机构纷纷通过了“高利贷法”。高利贷法禁止从事高利贷业务,并将最高借贷利率限定在6%—11%左右。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借贷业务的种植园主与商人一样大多选择将借贷利率定在11%以下,而在实际经营中主要通过收取高额的借贷价格榨取利润。

除此之外,与乡村商人的借贷业务一样,种植园主控制的借贷业务同样具有账目复杂、剥削形式隐蔽和地域垄断性的特点。

南部的种植园主实际上并不反对作物留置权体制与借贷制度,他们真正反对的是乡村商人对借贷业务的把持与垄断。

在通过法律途径夺取了种植园带借贷业务的主导权后,南部的种植园主并没有废弃乡村商人的借贷制度,而是将其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南部种植园主开始转变为种植园主和商人一体的形态,一个新的阶级开始在种植园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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