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刑罚,于2006年被释放。2006年至2010年,张出资成立鸿展公司、鸿程公司,并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上述两家公司,依托该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以“套路贷”的形式实施。犯罪活动和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成立“祥诚公司”加入该组织。此后,该组织逐渐壮大,在梧州及其周边地区形成了以张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友为纽带,以宏展公司、宏成公司、祥成公司三家公司为主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向社会披露非法高息贷款总额高达4.1亿元,赚取利息收入1亿多元。
该组织先后实施诈骗17起、寻衅滋事49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该犯罪组织的成员还实施了六起非法行为。该组织严重破坏了梧州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涉及张等22人的案件进行了督办。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梧州市卫龙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和起诉。同年11月,梧州市卫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张等人不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梧州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张有期徒刑25年的判决,对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4年至2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此外,二审判决还新增一项:没收相关上诉人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本金。
作者陆迪,南华早报客户端记者,通讯员莫火月
编辑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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