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策略经常被提及,但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今天以一个无辜的案例为例,分析辩护策略的制定和应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名:王浩男骗取刑事再审判决。
审判庭: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0)辽10罚6号
裁判日期:2021年1月11日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0日,在盖州市秀龙公园门口的“车会”店内谎称租赁的牌照号为辽H ××××××凯美瑞为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车会”的徐某毅贷款60000元,每月代扣利息9500元,实际贷款本金505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还款了。车辆质押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在“汽车团伙”发现抵押的车辆被汽车租赁公司强行开走后,他们打电话给王浩男和王浩男。2016年10月31日,其母亲将6万元全部退还给“车会”。
二、防御策略
诈骗罪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他人信以为真,转移财物——行为人占有财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检方认为,嫌疑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取得“贷款”并用于偿还赌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律师,如何为这个案件辩护,应该制定怎样的辩护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势必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诈骗犯罪定罪量刑最重要的举证责任。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制定策略的前提仍然是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
1.看看这个案子的证据
(1)客观证据
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书证:户籍证明、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借据、收据、调解协议、收据。
(2)口头证据
犯罪嫌疑人供述:我拿着租来的车与原车主王新的买卖协议和事先做好的假登记证明,到爱车邦信贷公司,与爱车邦信贷公司员工徐某毅写了一份买卖合同,拿到了5.05万元和6万元的收据。预定还款日为2016年11月10日17: 00。借到钱后,会用来还赌债。
受害人陈述:抵押时写的买卖协议,有行驶证和车的绿色复印件,是和原车主王新约定的。10月10日在店里办了手续,给了6万。作案时才知道车是嫌疑人租的,户口本是假的。
以上是检方提供的证据。
(3)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检方未单独列出)
结合实际情况,嫌疑人母亲已于2016年10月31日(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11月7日前)将6万元全部返还给“车会”。
2.独立分析案例
这里强调的是,律师要明确控方的证据和思维,但要跳出控方的思维,重新整理和分析证据,找到不同于有罪思维的辩护点,要有客观证据和法律支持。
(1)是否存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拿到抵押贷款,确实编造了车辆所有权的事实,并进行了虚假登记。
(2)是民事“诈骗”还是刑事“诈骗”?
首先,按揭贷款中去掉了9500元的砍头利息。《民法典》第670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因此,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50500元,而非60000元。由此,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案件从司法机关的纯刑事视角拉回到民事视角,至少从刑民交集的角度。
其次,嫌疑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了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可以证明其不存在逃废债务的故意。嫌疑人的上述“虚构”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刑法中“虚构事实”的程度?显然不是,否则直接填写虚假信息“骗”钱然后直接消失就是一般操作。
第三,嫌疑人交代,借的钱是用来还赌债的。这是对他非常不利的说法。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虚构行为的借款行为,用钱进行赌博或归还赌债,如果无法归还或关机失联,一般直接按诈骗罪处理。
在这里,检察机关的理念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独立的个体。只要他不还钱或者无力还钱,就构成事实上的欺诈。但如果亲戚朋友帮忙还了,贷款人也不会吃亏。只要有这个结果,就不应该认定为欺诈。
事实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相关纪要都强调“要综合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从事实、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综合收集和审查对行为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如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通知〉第八条第(七)项(豫监会〔2020〕9号)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这里仍然强调“不履行合同义务”和“财务不返还”可以构成诈骗罪。只要不满足一个条件,就不构成欺诈。
借钱还赌债是司法人员定罪的一个容易点,但结合全案综合分析也是一个很好的立论点。
第四,嫌疑人借款后是否逃避归还借款?
本案中,贷款人一发现车被开走就联系了嫌疑人。嫌疑人立即到达现场,没有逃避还款。其实他妈妈也在第一时间还了钱。
第五,从结果来看,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车库将车开走后,嫌疑人母亲在约定还款日前返还了6万元(其中9500元不应返还),与李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填写真实个人信息相互印证,证明嫌疑人不仅有还款意愿,而且有实际还款能力,客观上也返还了全部款项。
到目前为止,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不充分。接下来,我们可以制定防御策略。
3.制定防御策略
本案不构成诈骗的事实和证据是清楚的。但是,如何与控方沟通,如何让法官听取辩方意见,这是一个技术活。我常把这叫做——带着镣铐跳舞。
现在检察官以诈骗罪向法院起诉,说明他确信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无论是直接给出一个无辜的意见,还是策略性地给出一个证据不足的意见,都很难被接受。
就像我当检察官的时候,我不喜欢无罪辩护这个想法。我不喜欢从案件中挑出一些无害的瑕疵就能推翻整个案件的想法。当然,我不喜欢无缘无故死去的律师。我欣赏有理有据,分析透彻,能抓住核心要点,拿出关键证据,进行有利分析的法律意见。我不仅喜欢这个法律建议,甚至想学习和研究它。
所以想要翻案,一定要和检察官有效沟通,本着共同办案的出发点,友好交流,高效沟通。
如果沟通有效,可以说服检察官,直接不认罪。
如果检察官不接受,需要了解他的真实想法,是否愿意在量刑上妥协让步,然后和当事人及家属沟通。
如果完全没有沟通的可能空,是不认罪还是少认罪,需要和家人充分沟通,充分告知,再确定辩护策略。
毕竟无罪辩护是很难实现的。实践中,很多无罪辩护最终成为与司法机关谈判的砝码,但无罪判决却极难实现。
整体来说,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评估辩护策略以及检方对不同辩护策略的接受程度,然后再与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沟通。
4.与嫌疑人深入沟通。
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律师眼里再小,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都是大事。毕竟这涉及到他们的财产和自由,甚至他们的生命。因此,在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全面地告知各种辩护策略、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结果,为律师提供有倾向性的辩护意见。最终的防御策略由家族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认罪了,觉得委屈,所以希望得到认罪让律师无罪的从轻量刑。
的确,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这种情况下,你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要慎重,因为容易和司法机关形成对立,结果可能对嫌疑人不利。如果律师和家属决定不认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好最坏的打算后,还要在证据和法律分析上下功夫。
无罪辩护较好的状态是嫌疑人不认罪,律师不认罪。双方合作。从我国万分之三无罪释放的结果来看,相对更容易接近无罪的目标。
5.难锯。
本案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嫌疑人坚持无罪。该案2016年第一次再审——嫌疑人上诉。
第二轮一审,判刑一年六个月,延期一年六个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看起来没有希望了。
当事人很顽强,投诉。受理此案的营口中院再次驳回上诉。
希望又破灭了。
母亲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21年1月11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这个过程异常艰难。如果不坚持到最后一刻,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这个案子都不可能无罪。
三、辩护意见
作者的辩护意见上面已经分析过了,这里不再赘述。我给你看看本案律师的辩护意见,供你参考。
1.本案中,王浩男和“爱车帮”的月贷款利率高达15.8%,提前扣除斩首利息,是明显的高利贷,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借款时如实提供了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并将母亲的联系方式给了徐某1,徐某1还打电话给的母亲。王浩男的贷款期限为一个月;
3.车辆买卖协议上有原车主电话,徐某1未核实真伪,不合逻辑;
4.借款后,王浩男具有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害人“车帮”未遭受损失。因此,王浩男不构成犯罪。
第四,无罪的分析
辽阳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原审上诉人王浩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本案中,王浩男于2016年10月10日将租用的汽车抵押给“爱车帮”借款6万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17时。车辆质押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车帮”发现抵押的车辆被租车公司强行开走后,给王浩男打电话,他也去了,表示借了之后没有躲起来。随后,其母亲在2016年10月31日借款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下,将6万元全部归还给了“车帮”。上述事实不能证明王浩男没有还款能力或主观上不想还款,即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浩男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改判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上诉人王浩男无罪。
最后,嫌疑人母亲多付的9500元,应由车帮贷公司返还。
还有一个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多退“违法所得”,既没有现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只得到50500元,其母亲却还回了60000元和9500元的砍头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在实践中,如果客户担心多付的钱,律师应该寻找法律依据,帮助他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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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介绍:《拆除老容止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最好找什么样的律师,“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概率有多大?》......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大学教师4年,省检察院检察官13年,现为上海市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婚姻家庭事务等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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