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套路贷通常以信用贷、分期贷、车贷、租房贷、培训贷、创业贷、整形贷、校园裸贷等形式存在。受骗者多为大学生或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不法分子打着“低门槛,无房贷”的幌子,利用年轻人涉世未深,消费需求旺盛却得不到满足的心理。
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大,可以预见“套路贷”将以各种形式出现。但不变的是,犯罪分子的根本目的是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民间借贷的外衣下非法获利,这也是“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网上还有一个平台,整合了“急用钱”、“小贷宝”等多个网贷和信用卡进行推荐。打开App首页,是十几个标着可以申请金额的网贷App,也就是所谓的“热口”。这些“口”大多贷款门槛低,有的不需要面签,只需要身份证、信用卡、联系电话就可以申请贷款。此外,这些平台还提供了一些银行信用卡的业务。& gt& gt警方透露,“快贷”是以暴力手段骗取财物的诱饵。
Xi公安局刑侦局局长王宏伟表示,“套路贷”的本质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进行诈骗。
套路贷的四个“套路”
那么,套路贷是如何“套路”借款人的呢?王宏伟说,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以“快贷”为诱饵吸引借款人。由于向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有一个审核过程,无法快速获得,一些不法公司利用“快贷”来吸引借款人。然后以规章制度为由,以各种方式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借款金额两倍甚至几倍的借条。
第二,故意制造逾期陷阱。临近还款日,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名义故意让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借贷公司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的滞纳金和手续费。
第三,层层“平账”。所谓“平账”,就是由另一家“贷款公司”代借款人偿还最后一笔债务,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合同。贷款人会诱骗借款人去银行转账取现,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第四,暴力手段骗取房产。在各种“算账”“逾期陷阱”之后,一些借贷公司安排人员到借款人住处,进行“泼漆”“撬门锁”“一路盯梢”等行为,干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
据了解,“套路贷”隐蔽性强,除了暴力讨债,还可能利用公权力“扫尾”,即最终可能起诉人民法院,借助国家法律追债。因为原告已经做了很好的一系列证据,如果受害人不积极应诉,或者不保留相关证据,不如实陈述事实,很可能败诉。
通过常规贷款侵吞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此外,“套路贷”和“高利贷”也有明显的区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据警方介绍,“套路贷”的“借”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物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
在手段和方法上,“套路贷”虚增的金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的名义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金额往往以利息的名义设定。“套路贷”的借款人(受害人)往往被告知,如果正常还款,虚增的金额不需要归还,所以主观上不需要偿还虚增的部分;高利贷的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本金以外的高息部分需要偿还。“套路贷”中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占有虚增资金的目的,往往拒绝接听电话或“消失”,使受害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不得不“违约”;放高利贷的人希望借款人尽快偿还本金和利息。
此外,“套路贷”侵害对象多,对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套路贷”已被列为“除恶”范畴
此外,“套路贷”犯罪具有明显的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贷款公司以“小额贷款”为名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抬高借款金额,使借款金额越来越大。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1月8日,华商报记者从Xi公安局获悉,10月29日,Xi公安局向各县局、市局发文称,为进一步推进Xi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方将严厉打击“套路贷”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陷入“套路贷”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宏伟提醒市民,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齐全、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查看对方经营资格的经营状况和诉讼情况。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付款方式、利息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发现有不公平、不公正格式条款的,应当拒绝签收;还款时尽量选择可追溯的转账方式,注意留言注明资金用途。如果用现金还款,注意及时让对方开具收据,避免“空口无凭据”。
王宏伟说,如果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只是出于好面子或迫于恐吓而忍气吞声,甚至在心理压力下走向“不归路”。如遇电话恐吓、夜间敲门等暴力催收,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警方。& gt& gt律师表示,部分法院不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说,案例二,比如开网店做生意的小王,遇到“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对的。
根据最高法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套路贷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主要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占受害人财产等方式形成证据链。公安机关核实后立案的,将追究“套路贷”涉案嫌疑人的责任。
小王签的借款协议有效吗?李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借款协议无效,借款平台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诈骗。特别是后来的“借新还旧”的约定,实际上并没有借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协议应当无效。无效后,小王需要偿还所借本金。这里的本金是实际借的钱,不是包括“砍头利息”在内的本金。7天利率高达30%合法吗?李说,根据现行法律,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月息2%,年息24%。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不涉及犯罪,超过年息24%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纠纷。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套路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等犯罪行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按照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 gt& gt支持陕西银监局:已开展点对点贷款机构专项风险管理。
11月9日,陕西银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套路贷”所涉及的网贷App一般是指P2P点对点借贷平台(P2P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贷给需要资金的人),而这类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自2018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P2P点对点贷款机构专项风险管理。根据网贷的风险程度、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对各类网贷机构进行了筛选,实现了监管全覆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金融办和工商注册所在地银监局牵头进行风险管理。目前,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套路贷”的界定和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今年10月,陕西银监局联合团市委、人民银行xi安支行,在陕西省20所高校开展了“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主题为“远离不良同业拆借,营造健康学习环境”“学习金融知识,争做诚信青年”。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2月,陕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陕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范以金融平台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预警。文中提到,自3月份以来,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加大了对各类非法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打击力度,各监管单位加强了对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加大了对高风险行业的抽查力度。对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本版稿件由濮阳华商报实习记者张世杰、记者卿荣波采写& gt评论期待刑法对“套路贷”亮出更多利剑
杨鹏
租房子,求职,创业...在几乎每一个可以想象的生活和工作场景中,可能都会有很多套路,你可能会不小心陷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麻将的亲密接触。“套路贷”就是这种情况。
纵观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各类“套路贷”案件,受害者多为低收入无业人员,以20至50岁的中青年为主。受害者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名下有房产,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套路贷”的危害在于,犯罪分子放贷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获取超高利息收入,甚至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房产、巨额财产。因此,一旦陷入“陷阱”,就难以自拔,不仅背负巨额债务,还经常与恶势力混在一起,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
如何给“套路贷”定性?发生了争执。由于认识的不清晰和不一致,客观上给了“套路贷”进一步膨胀的空间空,同时也让社会逐渐认识到“套路贷”的本质和危害。如今人们深信,虽然名称中有“贷款”二字,但实际上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牟利。说白了,这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预谋严密,隐蔽性强。
“套路贷”在金融领域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最高法8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对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涉嫌非法侵占财产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给予刑事处罚!媒体曾评论说,最高法要明确打击“套路贷”,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号角,必将形成更大的法律震慑。话音刚落。9月,天津公开审理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套路贷”犯罪相关案件。30多名被告分别被判24年到10个月不等。
的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混淆,所以犯罪分子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蒙混过关或者从宽处理。但是,随着刑法对“套路贷”亮剑,如果有人还执意“顶风作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编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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