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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套路贷”诈骗、民间借贷纠纷高达142件?外贸信托发表声明公开回应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国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刘佳北京报道。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公告,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55万元并处置借款人110万元房屋,被法院认定涉嫌以“套路贷”方式诈骗,外贸信托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官网发布声明称,1987年,外贸信托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批准的业务权限包括“贷款”。“多年来,我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指导下开展了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不存在擅自或违规放贷的情况。”

涉嫌“套路贷”诈骗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因资金周转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该笔借款以周在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抵押,抵押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签订抵押合同当天,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将房屋出售,并从抵押的房屋中收款,否则不允许周某借款。在此情况下,周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对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而外贸信托实际发放的贷款只有46万元。

后因周某延迟支付利息,2017年4月10日,罗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向周某发出卖房通知。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到中山市房产局才发现外贸信托和罗已将抵押房产变卖。

周认为,因外贸信托与罗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出卖抵押物,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罗出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此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已达110万元,罗仅以55万元取得该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买方、外贸信托和罗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损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认为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外贸信托涉嫌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不仅如此,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院2018年至今存在142起不同对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外贸信托向我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和银监会的批文原件,均未显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证。”

对此,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并未证明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金融许可。未经合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记者注意到,外贸信托是消费金融领域的重磅参与者。上述判决书的出现是否暗示信托公司不能参与消费金融模式?

本报记者多次致电外贸信托。截至记者发稿时,电话无人接听。

外贸信托在声明中表示,针对近期某法院驳回外贸信托执行申请的事件,外贸信托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积极与法院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和材料。

消除黄金的业务面临压力。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持续压缩、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信托业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已布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达3000亿。

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业务边界,发展模式主要有助贷业务模式、浮动贷款业务模式和基于消费金融信托资产的ABS模式。

所谓“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诱导或强迫借款人变相签订“出借”或“出借”、“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诉诸诉讼、仲裁、公证。

眼尖搜索显示,外贸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信托公司。本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97.26%和2.74%的股份。通过对股份的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末,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此外,外贸信托还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童贯期货。

外贸信托因不具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牌照而被驳回的司法先例引发市场关注。是否暗示信托公司不能参与消费金融模式?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消费金融客户群体的复杂性,信托公司需要具备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丰富的消费金融经验。“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小而散、高频、客户群复杂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此外,在接下来的竞争中,可能会有少部分信托机构退出市场。”

普益标准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加速了行业出清。因此,在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

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至今,外贸信托在法院有142起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远超“专业出借人”规定的数量,这可能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这对不合规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上述人士表示。

主编:孟俊莲主编: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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