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最近关于“银行被指违法”的事件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一家在河北经营的国有控股银行反映,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起贷款逾期案件“出人意料”地难以执行,但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却是沧州市青县法院作出的一纸“违法裁定”。
2015年2月,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的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7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河北向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峰个人名下两套京产房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但企业未能如期还款,至今逾期未还。银行负责人说:“我们审查和发放贷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我们会申请主张权利。如果没有,就应该拍卖抵押资产,拍卖后还清贷款。”
石家庄仲裁委作出有利于银行的最终裁决后,银行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进行中,沧州市青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称已受理申请人河北向辉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给银行的两套京产房产纳入破产财产。
对此,该行风控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生效裁定正在执行过程中,挂网拍卖抵押物是关键时刻。青县在未通知我行参与的情况下,仅通过了一份破产程序的裁定,以‘为方便登记在马云峰名下’为由,认定抵押财产为公司财产,这就意味着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
2017年9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作出将中石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并入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
银行质疑河北向辉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抵押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贷款逾期后,他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声称抵押给银行的财产属于该公司。为什么不一致?在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只有一个解释,有效信息只有一句话,“为方便起见,上述房产登记在马云峰名下”。
该行律师乔峰认为,法院不能通过一纸裁定否定不动产登记证的法律效力。乔峰说:“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有其他权证,其他保险公司承保抵押财产。这一切表明抵押财产属于马云峰个人,而不是河北向辉公司。同时,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中,马云峰并未在诉讼中声明该房产不属于他,而是属于河北向辉公司。青县法院作为‘破产案’的主审法院,有法定责任审查这笔财产是谁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房产证显示,马云峰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所有权人为马云峰,房屋另一所有权人为国控银行。银行认为青县法院的裁定不负责任,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阻碍上级法院依法执行,进而帮助贷款企业恶意逃避执行。银行方面表示:“本裁定后,我们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中院执行法官认为应该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拍卖。但本案中,尤其是马云峰本人,以异议人身份向沧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沧州中院立即停止执行,因为他们说这是公司的破产财产,纳入破产清算程序。”
乔峰说,即使抵押房产的权属有争议,青县法院也应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确定房屋的权属,而不是一个没有说服力的裁定,尤其是“为了方便……”这样的表述在裁决中改变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这太严重了。乔峰认为:“个人财产包含在公司的破产财产中,而正是通过破产裁定才做出了裁定。意图很明显,就是要达到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的目的。”
法院如何回应银行的指控?法律专家如何评价法院在这起执行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银行遇到的执行难怎么解决?
2019年1月3日,沧州中院执行局回复记者称,该案已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3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7年3月30日,查封的房产将转入评估,然后转入拍卖。在此期间,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作出将中石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并入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并将马云峰拟拍卖的财产纳入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和中石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2017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中止拍卖。
沧州中院执行局的批复还称,“本案拟拍卖标的价值基本可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评估拍卖程序正常进行的话,基本可以完成。但在执行过程中,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拟拍卖的马云峰名下财产被纳入河北向辉燃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法院无法继续处置上述财产。我院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沧州中院执行局也表示,青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是否违法,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两级法院的做法和答复,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宋朝武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在干预执行,这完全是执行无序的表现。这里的一个问题是,他用个人财产(抵押)向企业贷款。抵押权人(马云峰)与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房屋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能混同,不能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这是避免死刑的一种方式。”
宋朝武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仍有法律补救措施。宋朝武说:“按照规定,(沧州市)中院不予执行,到河北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诉。如果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最后会到最高法院。现在执行的是全国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对记者表示,本案中,青县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股东个人财产属于公司财产,从而阻止了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青县法院所作裁决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刘俊海说:“这一裁决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庭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一个人财产是公司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破产重整公司的财产,那么破产重整管理人就必须将控股股东的个人财产纳入破产重整财产,这无异于伤害控股股东的债权人。”
刘俊海教授表示,青县法院的裁决涉嫌违法,在当前全国法院都在努力解决执行问题的情况下,影响恶劣。刘俊海说:“一个单一的裁决剥夺了抵押权人(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的话语权,削弱了程序正义,甚至中止了程序正义空。人民法院要树立严密的法律思维,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2019年1月31日上午,河北省高院表示,已关注相关舆情,并要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核实和了解。目前,法院已经开始对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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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银行追贷被指涉违法:抵押给银行的房子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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