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任何情况下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都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在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注重借贷本身要件的约定,而忽略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那么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第一条就是关于适用范围的。经向金融监管部门查询,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第二,建立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成立:
(一)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计算;
(3)以票据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例如& # 34;如有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34;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会根据协议来判决,不存在原告如何选择的问题。原告只能在他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贷款产生的时间往往是& # 34;你好,我很好& # 34;一般不考虑以后打官司,所以对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二)从法律上没有约定。
双方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很明确,就是债务人的住所地作为被告。在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该货币的收款地。
综上所述,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研究:
刘某良(家住山东省高青县)和陈某(家住湖南省湘乡市)原本是同事,两人都在山东省滨州市一家企业上班。在担任同事期间,陈某多次向刘某良借款共计8400.00元(微信转账支付),后两人相继离职。刘某良多次催促案件涉及借款,无奈诉至法院。
那么,刘灿某良选择他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呢?
情况分析
第一,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从协议上有约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当然,这个协议不应该是任意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无效,民间借贷案件管辖法院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
第二,法律管辖——从法律上没有约定。
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无效。此时,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当然是合同纠纷,所以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1)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1、被告是自然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他的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3、几个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存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你可能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导致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这时候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会是更好的选择。如何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是支付货币的,合同的履行地为该货币的收款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以至于合同的履行地为收款方所在地。那么,接受钱的人是借方还是贷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终字第245号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的客体为给付金钱,收款一方履行合同的所在地,但实践中存在“收款一方所在地”两种情况,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双方对是否贷出涉案贷款有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就是否归还涉案贷款及利息发生争议时,以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未足额出借的,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那里的法院可以有管辖权;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那里的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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