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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死人也能贷款!农信社主任借用141人身份证,违法放贷1.147亿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每经编辑:毕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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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发信用社主任的王华,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包括已死亡人员在内多达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信贷人员以冒名顶替、户口本等形式,在所属农村信用社非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同时,他还利用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利用不动产预授权登记进行抵押,发放贷款共计1.363亿元。综上,及信贷员曲违规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51亿元。

最终,法院认为,、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定罪。王华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曲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卓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王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佳木斯市城郊信用社常发信用社主任;曲,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专学历,原系佳木斯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发信用社信贷员;张卓,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鹤岗,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原系佳木斯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常发信用社信贷员。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3月至12月,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发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违规发放贷款1.15亿元,由同为商人的的好友齐某,即万家酒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齐某)、余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董事刘某2使用

据供述,2010年信用社向141人发放贷款172笔,其中冒名顶替放贷人141人,均由李某1、刘某1、崔某2、曲等人帮助。当时和齐某1关系特别好。齐某1当时缺钱,我就帮齐某1找这些人打着信用社的幌子借钱给齐某1。2010年,141人共贷款172笔,于2009年全部偿还给齐。

为顺利发放这笔巨额贷款,通过下属及亲友获取了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指使信贷员曲在相关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最终上报上级部门审核,顺利获得贷款。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12月,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发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下属曲、李某1、刘某1、崔某2(均另案处理)、朱某2(已死亡),在相关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信贷员曲利用其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141份。

拆东墙补西墙偿还逾期贷款。但齐某并未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时任佳木斯市郊区协会主席的孙某凯了解到,发放的贷款严重违反贷款流程且无抵押物,到期无法偿还。在这种情况下,他与王华谈判,王华将找到抵押品重新申请贷款,以偿还到期贷款。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发信用社主任、万某通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职务便利,指使信贷员曲使22名贷款人与经营的万某通再生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废旧物资收购合同,并利用佳木斯市余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2人购房合同, 有限公司在佳木斯房产所开立二十六个预授权登记,用于在佳木斯城郊农村信用社贷款1.363亿元作为抵押物,帮助王华鼎进行假贷款。 指使信用社副主任崔某2(另案处理)、信贷员曲、审批该笔贷款,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1.363亿元,用于偿还2010年违规发放的贷款1.14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过程中,这22笔贷款没有召开基层审贷会。根据证人孙谋的证言,“当时这22笔贷款没有召开基层审贷会。信贷员曲给我看了这22份贷款档案,说这些都是基层信用社主任批准的贷款,让我在贷款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曲告诉我,我急着借钱,要我赶快签字。我打电话给王华,询问这是否真的是王华的意图。王华告诉我,这些贷款都经过审计,没有任何问题。

综上,、曲违规发放贷款共计2.51亿元;张卓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363亿元。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省联社审计局对佳木斯市常发信用社发放的22笔总额为1.363亿元的贷款进行了调查。当时的调查结果是,常发信用社发放的22笔总额为1.363亿元的贷款是假贷款。

根据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布的声明,常发信用社在2011年发放了22笔贷款,总额为1.363亿元。贷款重组后剩余本金30万,利息4025万。这22笔借款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无法预测损失。

余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常发信用社借款1.45亿元。佳木斯中院判决执行后,合作社接受余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9万元的财产,剩余债权2709万元。佳木斯中院已发出结案通知书。

2018年6月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城郊公安分局电话传唤王华到案接受讯问;曲肖佳于2018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7月24日,张卓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定罪。认定王华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曲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卓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华不服判决,以原审量刑过重、1.363亿借款属于抵押贷款,不应定性为非法发放贷款为由提起上诉。辩护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1.363亿元借款系被告非法发放,无事实依据。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判处上诉人9年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被告人曲不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上诉人的个人犯罪;原审被告人张卓不服,以借款卷宗第二侦查员签字时借款已由联社批准发放,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为由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王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借款1.363亿元不应作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上诉或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曲及辩护人关于单位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张卓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第二侦查员办公室签署借款卷宗时,借款已由美联社批准发放,上诉人被控非法发放贷款的事实不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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