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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窝案,以前供销社主任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如果说挪用公款私下赚取利息只是王福川相对隐性的腐败行为,那么频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则是他公开的敛财行为。

文/文轩宇

江苏省阜宁县供销合作联社原主任王福川私自出借公款,造成资金巨额损失。结算工程款时,他强迫工程师买酒或以酒代款,并将公款金条据为己有...王福川敛财的手段五花八门,看似高明,自己也从中获益,但最终付出了14年有期徒刑的沉重代价。

贷出1000万元公款利息。

阜宁县供销合作社是全县社员的联合组织,是县级社会资产管理机构,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1月28日,阜宁供销总公司被江苏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992年8月8日,阜宁供销总公司向阜宁县政府申请成立阜宁县供销总公司。1992年8月29日,原阜宁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阜宁供销总公司,与阜宁供销总公司同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1992年8月29日,阜宁供销总公司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阜宁供销公司。2015年2月11日,王福川被任命为阜宁供销总公司主任。2015年3月6日,阜宁供销总公司发文,明确王福川为阜宁供销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6年10月22日,遂宁市供销总公司工会工委原负责人徐畅被免去遂宁市供销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俗称退居二线)。许昌之前负责白天鹅商业广场的建设和融资。王福川从上述岗位退休后,要求徐畅继续负责白天鹅商业广场的工程款结算、矛盾协调、验楼、办证、单位贷款融资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由于白天鹅商业广场拖欠工程款,阜宁供销总公司需要融资。在与江苏中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合作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底,以阜宁供销总公司的名义,与阜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城投公司)合作贷款,徐畅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王福川之所以在退居二线后将重任托付给许昌,自然是基于对他的信任。但对于王福川来说,这种信任不仅仅是对工作能力的信任,更重要的是把许昌当成了可以帮他赚钱的伙伴。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即王福川安排徐畅负责上述合作社贷款后的一年半时间内,两人两次共同上演借钱贪污大戏,将遂宁市供销社公款挪作私用,并借机通过侵吞利息谋取私利。

2018年1月上旬,阜宁供销总公司向华夏银行融资1000万元,承兑银行汇票。中恒公司想借这1000万元。经中恒公司董事长郑与王福川、徐畅、中恒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商定,决定由阜宁供销社下属阜宁河东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棉花公司)、四方纺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中恒公司组成。王福川、郑同意后,许昌、等人负责实施。当月中下旬,许昌、宋飞飞通过虚假交易将1000万元承兑汇票借给中恒公司。2019年1月,在许昌的催促下,中恒公司于当月用社会过桥资金偿还了欠款。

2019年1月,郑、再次要求王福川、许昌以阜宁供销社的名义继续向中恒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约定中恒公司仍以支付贸易利润的名义支付借款利息。经王福川同意,此事交由许昌执行。2月初,许昌、宋飞飞等人向中恒公司转贷1000万元,但这次中恒公司爽约,至今未能偿还该1000万元。

王福川和许昌同意向中恒公司提供巨额贷款,是因为他们可以从这笔交易中获益。据说既然贷款是阜宁供销社提供的,利息当然应该归公司。但相关证据显示,所有的利息最终都落入了王福川和许昌的私人腰包。

卷宗显示,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中恒公司除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贷款利息外,还以支付贸易利润的名义向徐畅控制的账户支付贷款利息共计62.8万元,扣除为河东棉花公司开具税票支出34116.76元和每年银行手续费3500元后,剩余59.03万元由徐畅控制使用。许昌用这些钱发工资,发娱乐费,个人买股票,还个人欠的钱,甚至有一部分是以支付许昌家庭工资的名义花掉的。2019年3月5日,王福川以偿还个人债务为名,将上述借款利息15万元从许昌处支取,用于其个人炒股。后因中恒公司无法偿还遂宁市供销社借款,王福川于2019年8月6日将15万元归还给许昌。

2019年10月12日,河东棉花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四方公司、中恒公司,请求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法院)判令四方公司支付欠款1031.11万元及逾期利息,中恒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方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辩称,河东棉花公司与四方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合同、仓储单据、发票均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手续。四方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相应的扣款款由原告支付给盐城恒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后由恒天公司转入四方公司账户。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河东棉花公司、四方公司、恒天公司相互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项下虽有资金流动,但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河东棉花公司对外付款交付涉嫌侵占。阜宁法院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河东棉花公司的诉讼。就这样,王福川和许昌,为了几十万元的利益,最终因小失大,导致阜宁供销社的1000万元公款不翼而飞。

项目资金中白酒“促销”内幕

如果说挪用公款私下赚取利息只是王福川相对隐性的贪污行为,那么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收受他人贿赂就是他公开的敛财行为。卷宗显示,2015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的5年间,王福川在担任阜宁供销总公司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9次收受13人现金,共计107.25万元。

从行贿的频率和金额可以看出,王福川已经把自己的供销联社主任的职务当成了敛财的工具。只要他帮助了别人,哪怕是生意,他都会接受别人贿赂的好处来感谢他。

从2018年春节到2020年春节的三年时间里,很多承接过阜宁供销社项目的业务负责人都会遇到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就是在和阜宁供销社结算工程款的时候,总会被对方提出额外的要求。即使侥幸拿到了全部工程款,也会在对方的“强制”要求下,违心地购买一定数量的白酒。运气不好的话,只能拿到一部分工程款,剩下的直接被对方用白酒冲抵。

案中证据显示,王福川在结算工程款时,产生了被要求购买白酒或用白酒冲抵部分工程款的想法。王福川毕竟是当时阜宁供销总公司的厂长。工程师们虽然不愿意这样做,但也只能忍气吞声,被迫就范。

阜宁供销总公司不是酒厂。王福川强行把白酒卖到哪里去了?原来,王福川与当地的酒商杨倩很熟。杨倩多次找王福川帮忙卖金镶玉系列白酒,于是王福川想到用工程款冲抵或者请工程师直接买,并“推销”了三年。

虽然案中证据并没有显示王福川三年“推销”了多少白酒,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案件信息中看出王福川热销业绩的端倪,那就是杨倩给他送的好处费。根据该文件,王福川在三年内六次从杨倩那里收到共计58万元人民币。杨千光好处费58万,可见王福川的提拔成果不是一般的丰厚。

三罪并罚

王福川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

阜宁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法院还查明,2017年3月,王福川在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根周大福牌金条,计划公用,后由县供销社报销。2018年春节前一天,王福川把金条占为己有,用了。金条价值32206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福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是共同犯罪。王福川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福川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和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关于自首的理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福川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25日,阜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福川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福川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王福川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律和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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