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省水电二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了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南阳万达新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新公司”)土建工程,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因万达新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对万达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袁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波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详见2016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在线的《广东省第二水电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原告万达鑫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2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受理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6]豫民初43号)。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2合同段施工合同纠纷,万达新公司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增城分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二、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南阳万达新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
2.被告一:广东省水电二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楼;
法定代表人:达尼;
委托代理人:赵洪奎(河南建奎律师事务所)、甘云(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3.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地址: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道增城大道69号20-23层6号楼129-135室、101-105室、108-111室;
法定代表人:梅。
(二)案由
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了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2合同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647,736,582元。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按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2012年12月30日,万达新公司参与建设的内登高速公路通车,公路正式收费运营。现万达鑫公司以多支付工程款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75402257.20元,并要求被告二按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索赔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0年3月签订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二合同段施工合同》已经终止;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7688984.80元(估算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确定)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暂按1770612元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被告一承担罚金人民币129,547,316.40元;被告一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3428344元(估算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确定),被告二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3296.7万元(估算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确定);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原告处理本案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财产保全费)。
(四)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1)公司起诉万达新公司、集团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其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具体实现如下:
1.冻结银行存款
冻结袁波集团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应冻结44893.54元);冻结中国银行袁波集团公司南洋支行营业部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结21627.25元);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袁波集团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为13,027.33元);冻结袁波集团公司招商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为1986元);冻结万达鑫公司浦发银行鄂尔多斯铁西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为725.38元)。实际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为82,25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权益
冻结袁波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袁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0%股权(注册资本6亿元),即4.2亿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金额);袁波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袁波酒店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万元),即1000万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金额);袁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鄂尔多斯袁波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注册资本16亿元)为人民币7.84亿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金额)。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2年。
3.扣押车辆
查获集团公司小型汽车丰田陆地巡洋舰一辆,车牌号为蒙K99373(档案号:150600014934)。
4.暂停付款
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暂停支付2000万元质量保证金。2013-191到万达鑫公司。暂停期为3年。
(2)万达鑫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1亿元的财产。法院已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银行账户1亿元一年。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以反担保的形式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四、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和仲裁,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债券的偿还。
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
(1)起诉状(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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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水电二局人员名单":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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