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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手记|田庆生:一名银行信贷员的罪与罚,银行信贷员犯罪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资料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6年8月11日下午,江苏邗江村镇银行风险部经理余某急匆匆走进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所在银行员工张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供自己使用,数额巨大。至今贷款未还,张不知去向。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张某最终投案自首。经查,张某利用担任银行信贷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6笔,金额15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张移送扬州经济开发区。

当案卷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时,多年的自侦经验告诉我,这个案件并不简单,尤其是银行的管理制度非常混乱,贷款审批手续形同虚设,给案件的定性和数额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果然,张在提审时,对其中两笔借款提出异议,认为取得出借人同意是正常的出借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不应对这两笔借款追究刑事责任。

报应和怀疑成了我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解决了,整个案子就清楚了。

针对张的辩护,我院决定启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重新调取了本案几名关键证人的证言。我问了参与贷款的各方和负责审批的银行行长。对于张某借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给他人一事,我依法收集了案发前后三个月的银行转账记录,并将其排除在数千条转账记录之外。最后没有找到张某所说的转账记录,同时辨认了借款材料中的多处签名,证实张某的民间借贷借口没有证据支持。关于资金去向,从其中一位证人的证言中得知,张欠了很多高利贷,并了解到其中一位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通过对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能够确认张某与其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并提供了100多万份债务凭证,最终成为该案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重要证据。

2017年6月15日,我站在庄严的公诉席上,宣读了对张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单位借款128万元的职务侵占罪的起诉书。虽然两位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但我在审查起诉期间,在自我补充侦查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受益匪浅。我一一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证据面前,张最终当庭认罪。

2017年8月21日,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张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案件虽已了结,但其中反映出的小银行贷款乱象却引起了我的深思。针对发卡行贷款审批管理存在的漏洞,我们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行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确保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只希望通过规范准确办理司法案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作用。(作者田庆生系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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