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不够,表决权汇集,是上市公司股权变更中的一种技术安排。然而,最近投票权的收集方式发生了变化。根据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告,此前主导市场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协议委托”方式,逐渐被“股权转让+原控股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方式所取代。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处于受限状态,无法一次性转让。但是需要保证受让方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他选择从投票权上解决控制权问题。特别是面对代理投票模式下受托人和委托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放弃投票权成为新的选择。另外,在投票委托模式下,会形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关系,往往会触发30%的要约收购回购额度,但不存在放弃投票权的问题。
频繁放弃投票权
11月13日晚间,山东华鹏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张德华与顺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顺和资本”)签署协议,向顺和资本转让公司总股本的8.02%。转让完成后,张德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6.62%,顺和资本持股比例增至16.48%。同时,张德华签署承诺书,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占总股本20%的表决权。这种“弃权”行为将顺和资本送上公司控股股东的位置,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实达集团的控制权转让,将投票委托和弃权的结合运用到了极致,收购方不买一股就成功上位。11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北京安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安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全德仁和科技有限公司(全德仁和)、京百富于11月12日与郑州航空空港区兴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创电子)签订不可撤销表决权放弃协议,放弃持有公司32.92%股份的表决权。同时,公司股东大连腾兴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峰于11月12日与兴创电子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表决委托协议,将其持有公司11.54%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兴创电子。控股股东放弃部分表决权及相关股东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兴创电子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4%,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事实上,最近市场上此类操作频繁。在11月12日晚间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中,德力斯表示,公司控股股东诸城童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童投资)将其持有的29%的股份转让给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泰”)后,将向与童童投资和新疆中泰无关的第三方转让至少13.63%的公司股份。在同路人投资转让不低于13.63%的公司股份之前,同路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对公司6,844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并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从而确保了对新疆中泰的实际控制。
大支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与股东刘红霞于9月16日签署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上市公司16.68%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恒帕电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分别放弃其持有公司36.2%和5%股份的表决权。恒帕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恒帕电力实际控制人王磊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这种原控制人的“弃权”操作,也出现在康鑫新材、永和智控、恒通科技、丁山的设计控制权变更案中。在永和智控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第二、三、四大股东集体放弃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9.13%,以确保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上位。
此外,部分公司将原投票委托协议改为弃权协议。11月6日晚间,汉鼎宇佑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屋于当日签署协议,将15%的股份转让给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平潭金控”)、平潭创投的一致行动人,并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他5.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11月7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解除之前的投票委托协议。随后,颜屋、悠游集团、平潭创投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一致行动人颜屋持有的15.34%股份和汉鼎悠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2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放弃。
原来的“暗门”可能行不通。
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出售受到限制,股权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尤其是原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每年减持限额为其持股的25%。长期以来,“股权转让+投票委托”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要路径。但“投票委托”模式有被滥用的迹象,成为逃避监管的“暗门”。
2018年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被赋予表决权视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关内容。虽然该指引尚未实施,但委托人和受托人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并在监管实践中得到实际应用。这对“股权转让+投票权委托”的模式影响很大。
首先,受托人和委托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会有两人合计持股量的计算问题。如果合并后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就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大大提高收购方的收购难度、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原控股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还应遵守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要求,共同适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
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在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投票权一直是控制权转让的关键,也成为监管的重点。监管层也高度关注放弃投票权的新“玩法”。
多家通过放弃投票权实现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问询。其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弃权方与实达集团新控股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或其他关联关系。
上交所在对实达集团的问询函中提出,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对本次表决弃权收取任何费用,腾兴达、陈峰不会对本次表决委托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兴创电子协助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降低质押比例。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东零对价放弃和委托表决权的对价,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兴创电子帮助相关股东降低质押比例的方案及可行性;核查并明确北京昂展与腾兴达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在“弃权”模式下,转让方虽然失去了投票权和控制权,但其实际拥有的股份大多远高于收购方。交易所一般会要求公司说明转让方未来是否有股份转让的后续安排。
“弃权”后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也是监管重点。很多问询函要求相关公司在交易完成后说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此外,放弃投票权的原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不可撤销或可变更、收购方收购的原因等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编辑:赵金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放弃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新路径 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缘由":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457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