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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岑郝云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 * * * * * 2914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北盘仔村
案例介绍: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7民初67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3)京0107第55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031.77元,并支付贷款期间利息17.59元及逾期利息;
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电话:法官傅继志(0898)658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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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北畔仔村的岑运灏,琼山法院催你尽快履行法律义务(7018)":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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