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便利性,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签名负责。即使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借款协议条款为空 white,也应视为放弃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不利后果自行承担。2.所谓套路贷,就是以合法贷款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等犯罪行为。至于民间借贷涉及的情况,比如签订了空 white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等。,尚未达到以法律形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故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关于“套路贷”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8)最高人民申请第50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兰,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曾,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帅,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科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荣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帅,北京市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阅,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再审申请人肖兰、成都科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复查,目前复查已经结束。
肖兰、科邦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人事实有误。本案借款人应为科邦公司和汇鸿泰公司。1.肖兰与黄阅素不相识,黄阅无经济能力,肖兰与黄阅的借贷关系无事实依据;2.肖兰没有借钱的目的。借款的真正原因是科邦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汇鸿泰公司借款;3.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协议是带有“一般条款”的格式合同,不符合自然人的借款习惯。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涉案系列协议均为伪造,属于空 white合同,肖兰仅在尾部签字盖章,肖兰本人未在合同其他内容上签字,二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2.委托书的一部分是伪造的。肖兰将房屋处置委托给陌生人,不符合人生逻辑,受托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处置房屋,受让人直接支付黄阅,也不符合信义义务;3.以科邦公司为担保人的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第三,涉案借款协议包含超高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属于“套路贷”模式。综上,肖兰、科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肖兰、科邦公司的再审申请,审查重点是本案的再审审查:1 .原判决是否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肖兰、科邦公司关于“常规贷款”的设想是成立的。
第一,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关于借款人。涉案的两份借款协议和借条均由小蓝以个人名义签署,小蓝出具的借条也写明借款原因为“小蓝急需资金”。科邦公司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公司股东会决议记载“一致同意公司为肖兰向黄阅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上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肖兰是涉案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借款人,并无不当。肖兰主张实际出借人为汇鸿泰公司,但其无证据证明黄阅与汇鸿泰公司有关联,且黄阅签订了两份受汇鸿泰公司委托的借款协议,故肖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肖兰主张的借款目的和用途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的认定。
确认空白合同签订后单方主体补充内容的有效性。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便利性,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应当尽职尽责,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即使肖兰签署了租借协议,协议条款为空 white,也应视为其放弃审查合同内容,不良后果应由肖兰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了肖兰的鉴定申请,认可空 White合同所填写内容的有效性。
关于违约金,利息和服务费。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借款合同中,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过高。诉讼中,黄阅依据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没毛病。服务费已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我们不予置评。
论抵押房地产的低价处置。由于抵押财产的处置是由肖兰委托案外人进行的,黄阅仅在抵押财产处置后收取款项清偿债务。二审法院认定抵押房产是否低价处置不属于本案范围,不存在不当之处。
二、肖兰、科邦公司关于“例行贷款”的主张是成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谓套路贷,就是以合法贷款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等犯罪行为。要按照《通知》中“加强对民间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的要求,对肖兰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切实防止犯罪分子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肖兰提交重审的出院记录记载诊断为“1。伴有短暂局灶性神经症状的脑血管供血不足;2.颈椎骨质增生”不代表出借人黄阅伤害了借款人小蓝,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存在“虚增债务”和“恶意违约”。至于本案涉及的情况,比如签订了空 white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等。,未达到以法定形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故本院不支持肖兰“套路贷”的主张。
综上所述,肖兰、科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肖兰、成都科邦制药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在宇
李法官
王丹法官
2018年10月31日
法官帮助了万依。
簿记员吴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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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最高院: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签署空白合同、约定服务费等情节尚未达到“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3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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