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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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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关于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如下:

经核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预计2017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5.04万-943.64万元,同比增长1500.00%-1550.00%。根据你公司7月14日披露的《关于修订2017年1-6月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17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270万元至4295万元。根据你公司8月22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282.79万元。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小额”)在预测2017年半年度业绩时,未考虑重大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业绩预测不准确。

2017年4、5月份,青龙小贷逾期贷款未收回任何款项,6月份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收回。你公司未根据相关借款的收回情况及时修正业绩,存在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未及时披露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提出的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宁夏证监局的要求,责令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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