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2日电21日,广西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贷款自由自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便利性,减轻借款人资金筹集压力,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对公免自融贷款”)自融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通过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要求,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必须是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与受理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同时要求申请人在转公、免自负盈亏贷款业务时,满足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防城港市的存款人;
(二)申请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
(3)房屋为防城港自住房屋,约定抵押;
(4)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5)申请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6)申请贷款的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无居住权;
(七)办理抵押业务,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权人的数量和设定居住权;
(八)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差额需自行解决。
在金额上,《通知》提到,免于商业转股的自筹资金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原始余额(即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归还的本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商业转股贷款40万元的规定限额。企业对公免费自筹贷款的计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时限上,《通知》明确,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应小于抵押物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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