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向世人展示了一家银行被骗4000多万元的前因后果。
本案被告陆出生于1964年1月8日。作为一个满族人,她有高中文化。2021年12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陆某以兴城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常恒银行贷款本金共计4060万元,造成常恒银行损失2586.87万元。
借用他人名义编造借款用途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当时,51岁的陆某因浩博公司资金不足,开始骗取银行贷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陆先后以多人名义,或以购买玉米、尿素甚至化肥为由,编造借款用途,以浩博公司为保证人,伪造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骗取建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如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陆借用张某梅的名义,以购买尿素为由,编造借款用途,以兴城市服装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伪造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骗取银行贷款45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46.04万余元。
借款到期后,陆某于2017年2月23日、2018年2月9日,以张某梅为借款人,以方圆公司为担保人,办理了收回借款,期间分别偿还利息44.76万元、63.77万元;到期后,2019年4月12日,以田为借款人,以兴城市中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继续办理转租贷款,2021年4月8日到期,未偿还本息。常恒银行最终在这笔贷款上损失了295.43万余元。
此类贷款前后有10笔,且上述贷款到期后,陆未偿还本息,每笔贷款均使银行遭受损失200余万元。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陆某以浩博公司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为由,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常恒银行贷款本金4060万元,造成常恒银行损失2586.87万元。
一审被判诈骗贷款罪。
根据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8日,常恒银行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证明其已完成重组贷款2587万元,追回损失2587万元。对被告人陆骗取贷款2587万元的行为作出谅解,并申请从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裁判文书指出,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陆通过其家人及受害单位完成了改制贷款,已损失2587万元,并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符合相关政策关于积极从宽处理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陆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缴)。
编辑:杨宇成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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