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曹宗某指使廖某某、曹芳某到景洪市与匡某某共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曹宗某提供放贷资金,制定放贷规则。廖某某、曹芳某、匡某某在景洪成立公司,无营业执照。他们通过其他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客户信息,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通过家访后立即以放贷的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和严格的违约条件。在履行借款义务过程中,廖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在每天固定时间之前偿还“日退”(日本金),每十天偿还所谓剩余本金并设定高额违约金责任。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廖某某、曹芳等人通过频繁电话、微信、短信等威胁、侮辱等软暴力手段催款;如果催收失败,就会升级为上门喷漆、滋扰、堵锁眼逼债等暴力和软暴力,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他们将被迫还钱,给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曹宗某、廖某某、曹方某为首要分子,以匡某某、廖某、余某某为骨干成员,以金某、李某某为积极参加者,采取“套路贷”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共计获利66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21年至2年不等。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支撑也是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彻底摧毁金钱和鲜血,摧毁黑恶势力的犯罪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斗争的主要工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在查清曹宗某等8人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全面调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彻底摧毁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
同时,针对景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行业监管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向景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金融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构建立体化监管体系,严查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背景。金融办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辖区小贷公司逐一进行调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同时对辖区群众进行金融安全知识教育。此举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综合治理,对有效预防犯罪、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达到了“处理一例,教育一例”的社会效果。
资料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打假 敲诈勒索,利用虚假诉讼敲诈勒索":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420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