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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条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国消费金融市场潜力巨大,小贷公司相对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具有独特优势。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在服务三农、扶持中小企业、助力普惠金融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增长规模持续放缓,经营环境日益严峻。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行业整体在逐渐走向标准化,挑战中有行业转型的机会。

在深圳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主管单位(深圳市金融办)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市金融办不受理相关申请事项。在申请时间上,根据深圳以往的惯例,市金融办一般在每年的5-8月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每年的具体申请时间主要以市金融办的公告为准。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的资格。

1.主要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除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本项目投资实施后的长期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6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缴纳税款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投资者除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如其他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为两类:

1、出资比例超过(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予以审核;

2.投资比例低于30%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三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本项目投资实施后的长期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60%,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累计纳税不低于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暂时限制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为一家。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注意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投资者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资格。转让完成后,新变更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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