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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上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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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该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四点修改:一是对代位权的客体进行了修改,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到期债权”改为“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增加了债权的从权利,删除了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二是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三是将代位权的形式由“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改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第四,增加了债务人相对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实体权利,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练习要求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

相关案例:1。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的相互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只能清偿债权人——江阴市中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仁弟、邵借款纠纷案。

案件要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所欠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诉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是否到期案立案审查不宜过严

案件实质: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可以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可以接受。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经审理不能成立的,判决应当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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