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向记者陈浩洲
债务总额5974万元,申请查封的标的物金额6671万元,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不动产价值1.21亿元。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湖北襄阳这家企业因明显超标入选查封执行监督案例。
(图片说明:丁澄在发布会上的照片)
2015年5月26日,襄阳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襄阳B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南漳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南漳D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洪某生偿还借款5589万元及利息。
当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C公司、D公司、洪某生的210套房产。但C公司认为查封的财产明显超过标的金额,于2015年6月提出异议,樊城区人民法院未书面答复。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樊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多起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C公司、D公司、洪某生偿还B公司、A公司借款共计5536.2万元及利息约438万元。
在案件执行阶段,C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进行房地产评估,经执行法院同意,C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被查封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21亿元。C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C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据不足,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故不予支持。
由于C公司建造的210套商品房被执行法院查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资金被切断,经营陷入困境。2016年12月27日,丙公司、丁公司以樊城区人民法院已扣押明显超过中标金额为由,向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线索进行了调查。经审查核实,发现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甲小贷公司和乙公司申请的标的金额仅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明显超出标的金额。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10套房屋价值1.21亿元,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存在超标准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超标准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
樊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决定对该案超标的部分确实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提前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的109套的查封。启封后,C公司得以顺利销售该商品房,收回销售款,改善资金困难,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积极协商偿还本案剩余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等值,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的义务范围。检察机关要对明显超标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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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法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典型案例,最高法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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