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对于最受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办法》维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仍有空间。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线进行调整。"
《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区分了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采取了差异化监管。
在过渡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实施之日为《办法》颁布之日。过渡期内,新业务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制定过渡期互联网贷款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进度。
此外,官方《办法》还删除了第二十七条关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不得执行个人贷款期限和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
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对于什么是互联网贷款,《办法》有如下定义:
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范围,授信、贷款等现有相关监管规定仍适用。
第一,线上线下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还是来自于线下贷款。比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授信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在线下完成的。为方便借款人,提高效率,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均在网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押贷款。比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程序都需要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线下审核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单笔消费贷款信用额度为20万元。单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其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客户的消费场景,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办法》还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消费贷款先付利息后付本金的,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互联网消费贷款,除20万元限额外,《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消费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办法》提到,单户居民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其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客户的消费场景,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放开区域性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等,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明确限制其网络展业,只是强调“审慎发展”。
《办法》提到,本地法人银行应主要服务本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地业务发展情况。没有实体营业网点,除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并未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效识别和监控。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规范“联贷”“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办法》还对“联合贷款”、“贷款援助”等现有业务模式进行了界定。
其中,“合作机构”是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共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核心的风险控制不应该外包,这是银监会反复强调的中心思想。
《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对单笔贷款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托收不得涉及第三方。这种方式为长期被质疑的暴力催收划出了明确的红线。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违法催收等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其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取款项。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此外,商业银行应持续管理合作机构,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导致的风险。合作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发现合作机构已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纳入我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本文为第一钛媒体App,作者|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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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解读“互联网贷款新规”:个人消费授信额度20万,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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