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葛望,男,汉族,1111年1月11日出生,住忻州市金水区东里路,身份证号112121111111111211。
被告(执行申请人):王友,男,汉族,1111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县寨河镇街15号。
第三人(被执行人):尚友县益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尚友县葛明街道金泰领秀城111号楼11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武,职务:总经理。
申请项目
1.请求法院撤销(2111)执行裁定。1211-1对陕22和原告停止执行;
2.请求法院解除对原告葛望在中原银行尚友支行和大银行忻州纬二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第三人发生商县益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申请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2111年1月11日,商县人民法院作出(2111)陕22执第12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在2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查封原告葛望在某大行中原银行某支行、潍州纬二路支行的账户。原告认为裁定程序违法,未听取原告意见。原告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商县益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未抽回出资。原告出资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支出,(2111)陕22执第121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书第一项显示原告只在2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第二项却查封了申请人的1221111元,这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你院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原告名下账户的做法不当。希望你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111)陕22执第1211-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原告葛望的执行,并解冻葛望在中原银行尚友支行、大行忻州纬二路支行的账户存款。
我在此传达
尚友县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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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股东因公司债务而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及账户被冻结,执行异议起诉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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