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案件,如果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依赖推定,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反对推定成立。很多地方以立案时间为界限,在立案前退还的钱全部无罪。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论返还的款项来源合法还是非法,推定都不成立。
笔者认为这种操作虽然容易实践,但不合理。还钱行为应纳入审查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如钱的来源、因罪刑的发现和暴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再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得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认定
主要思想
以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应认定为欺诈。
区分行为人“不还借款”的性质,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故意、无偿偿还能力和所借款项的用途。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认识了李星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编造在渝做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多次以高息为幌子向李兴梅借款。李兴梅先后挪用其管理的罗小兵扶贫互助金231.91万元。案发前,罗小兵将27.6万元退给李兴梅,其余204.31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听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罗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与李星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兵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编造其在重庆某项目缺钱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以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并有偿还能力,挪用公款231.91万元供罗小兵使用。骗取资金后,罗小兵将剩余资金除一小部分返还被害人外,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及日常开销,且对所借资金未进行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虽然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和分析
“借钱不还”诈骗,即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模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因为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实施的,而且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所以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伤及无辜。
1、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不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提出他与被害人有口头借款协议并支付了本息。虽然他借不起钱,但他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那么贷款诈骗和民间借贷在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具体案件我们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还的故意。诈骗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所以,骗子的“借钱”只是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都有还款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及时偿还。
(2)演员采用不同的方式。
诈骗分子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或者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归还。在正常的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自己的借款用途,很少使用欺骗手段。
(3)行为者对借贷的态度不同。
骗子在骗取财产后不会考虑返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毫无顾虑和约束,直接导致财产的损失,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奢靡;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偿还。
2.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贷款型诈骗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总是辩称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这给此类案件的性质判断带来了困难。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脱离思维进行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故意。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原因和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且利润丰厚的项目,使受害人产生借款资金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的活动,如赌博和为自己挥霍,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异同也能反映出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借款时行为人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借款的重要因素。结合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负债累累或者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来冒充有钱或者有还款能力,比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并在骗取贷款后挥霍,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这类案件中,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还款的意思。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良好的财产条件,虽通过虚构原因等手段取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但其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归还借款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欺诈。
(三)行为人是否隐瞒了真实身份或者行踪。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会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证件掩盖真实身份,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些犯罪分子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取贷款后或受害人恢复期间,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和住所来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反映出行为人不愿意还贷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过程中,应综合上述三点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罗小兵的行为构成欺诈。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因如下: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借钱的时候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然而,在罗小兵得到一笔200多万元的贷款后,这笔钱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这些目的不能产生利润,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他在借款时没有还款的意图和打算,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供使用。虽然有少量偿还利息和本金,但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受害人及时发现。因此,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编造了自己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向其“出借”200多万元。正是由于被害人被罗小兵虚构的事实所蒙骗,产生了罗小兵有正当投资渠道并能及时获利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愿意冒着犯罪的危险为罗小兵挪用公共财产。如果罗小兵告知被害人资金的真实用途,显然被害人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还款和赌博。因此,罗小兵捏造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产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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