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两部门的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目的是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政策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计入总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至10万元,新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由之前的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总贷款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计入总收入。
农民的内涵
农民是指在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人员和户籍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随家人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本地户口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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