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或担保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后果。案例回顾
小春好心为朋友贷款150万元,逾期朋友不还,于是小春被贷款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
小春,一个80后的年轻人,一直想在上海打拼。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自己的老乡小姚,两人很快成了朋友。在小姚的帮助下,小春在上海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所以小春一直很感激小姚的帮助。
2017年3月,小春得知小姚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了感谢小姚长期以来的帮助,小春以个人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了150万元,借期180天。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春发放贷款150万元。然而,小春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全额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上诉到上海青浦法院。
据小额贷款公司称,2017年3月,小春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他们申请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180天,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向小春名下的银行卡发放全额贷款150万元。借款期间,小春只偿还了6万元借款。
小春辩称,他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和使用者是朋友小姚。当时小姚告诉他,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看到小姚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按照小姚说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一家小贷公司贷款。小春在收到150万元贷款的当天就将这笔钱汇给了小姚,但小春后来并不知道这笔钱的用途。小春归还的6万元本金也由小姚转给他,小姚再转给小额贷款公司。
庭审中,法院就陈述的情况传唤了小姚,小姚承认确实是他联系了,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后他又向借款。
那么这笔贷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呢?
小春辩称,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是案外人小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春签署了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借款汇入了小春的账户,归还的部分借款由小春直接转给了小额贷款公司,故借款人应为小春,法院对小春的辩护意见难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春向小额贷款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44万元及相应利息。
至于小春与小姚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小春可以另案诉讼解决。
延伸阅读
1.如果小啊为小B担保,当小B未能如期还款时,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B借款150万元,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小B无力偿还,小啊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剩余未偿还的本息必须由小a偿还
2.小啊承担担保责任后的损失如何?
无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小啊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小B追偿同等金额,以弥补其损失。
3.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则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潘志毅、顾
编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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