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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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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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规的出台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和实际影响的变化。本文将为您带来详细解读,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是新规四次确定一年期LPR的司法保护上限,用浮动利率机制的“一线两区”取代原来的“二线三区”规定。
1.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可以看到,民间借贷新规用一条“红线”,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取代了“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准”的利率规定。新规实施以来,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息部分将不受司法保护。
2.而且,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实务中常见的保证金、延期费、服务费、代理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在与约定利息合并后,也将纳入4倍LPR的上限。
二、新规实施后适用规则的解释
1.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前法院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
2.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起诉的,适用新规,司法保护的上限按照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确定。
3.2019年8月20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的,适用新规则。由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LPR,民间借贷新规中明确,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LPR确定司法保护的上限。
4.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新规,司法保护上限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利率保障的上限是在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时确定的,不会进行调整。
第三,新规增加和改善了专业放贷和高息放贷的无效局面。
1.新增专业借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
2.无效借出的判定得到了改进。新法将原来的“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改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发放贷款”,明显放宽了认定无效的标准。其次,将原第三款修改为“将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用于放贷”无效,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放贷行为的负面评价,强化了司法救助金融服务实体的明确态度。
第四,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后新规的实践细节和实际影响
1.判断利率是否超过上限,应以LPR何时为准?
由于LPR是浮动利率,它每个月都会变化。一旦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从此次修改来看,应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作为判断标准。但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实际上应以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的LPR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避法律风险,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时,应尽量避开合同签订日期和实际转账日期(LPR每月20日定期公布)。
2.被生效判决确定承担LPR四倍以上利息的借款人,能否根据新的改判决定申请再审?
鉴于2020年8月20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本案的既判力优于溯及力。因此,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承担LPR四倍以上利息的借款人,不能根据新的改判决定申请再审。
3.新规如何影响“对赌”中的股份回购价格?
新规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其他非民间借贷纠纷只有参考意义,影响不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24%的利率上限从民间借贷范围渗透的现象,这种现象典型地影响了“对赌”中的股份回购价格。作为一种股权价值调节机制,对赌回购价格不同于民间借贷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股权融资回购方的风险、期限和过错程度。理论上,对赌的回购价格不能简单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来控制。
但实际操作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考虑回购价格时,往往会遵守法律规定的24%红线,不会支持超出部分。因此,根据上述推论,笔者认为新规实施后,很可能对“对赌”之争中的股权回购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对赌收益不超过4倍LPR。
4.仲裁机构是否应该在裁决过程中适用这一新规定?
仲裁机构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但是,仲裁机构不属于法院系统。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的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庭审理案件不一定受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约束。
虽然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仲裁庭不一定具有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很少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贷款人期望另辟蹊径,通过仲裁程序谋取超过4倍LPR的高额利息,恐怕很难做到。
5.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对小额贷款等公司的借贷业务有什么影响?
新规实施后,原利率上限为24%和36%的借款合同标准文本是否需要修改?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对高利贷进行规范。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但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高利贷的重视。此次新规规定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也是民法典“禁止高利贷”原则精神的具体落实。
单纯的高利贷本身虽然不涉嫌犯罪,但如果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的构成要件,很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国家清理高利贷的严峻形势下,也很有可能出台其他法规来规范这种高利贷。
目前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利率上限超过15.4%(浮动利率仅供参考)。因此,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签订后的不确定性,建议将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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