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万里扬董事长黄河清,万里扬集团黄河清

万里扬董事长黄河清,万里扬集团黄河清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五条。

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永亭、财务总监胡春荣、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第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向万里扬、黄河清、顾永亭、胡春荣、张雷刚出具证明。

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万里扬控股股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第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里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黄河清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担任公司董事长;顾永亭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担任公司总裁、董事;胡春荣2014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董事,2016年11月24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财务总监;张雷刚自2019年5月13日起任董事,自2016年12月12日起任董事会秘书。

黄河清,高级经济师、工程师,198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学士学位。历任浙江塘西齿轮机床厂车间主任;金华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华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里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金华中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华婺城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万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万里神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年报显示,万里扬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河清和吴跃华,黄河清持有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锦华中成投资有限公司84.93%的股权,两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两起,共计5500万元,其中一起是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4日因资金周转占用,占用金额4500万元;另一个占用时间是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8日,原因是资金周转,占用100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方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允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一)责令改正;

(2)监理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兼并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万里扬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浙江万里扬有限公司、黄河清、顾永亭、胡春荣、张磊刚:

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发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3月、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当月全部归还。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2年年报才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五条。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永亭、财务总监胡春荣、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第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分别对公司、黄河清、顾永亭、胡春荣、张雷刚出具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的控股股东,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万里扬2022年年报披露,2022年3、4月,万里扬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你公司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当月全部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五条。万里扬集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第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万里扬董事长黄河清,万里扬集团黄河清":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992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