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道网创始人兼CEO周涵:非存款类借贷机构的规定意义重大。
2015年8月25日
继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承认P2P的存在后,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借贷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Rongdao.com莴苣金融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周涵表示,非存款借贷组织的规定意义重大。虽然不是监管的对象,P2P仍然不被认为是非存款类借贷机构,但监管还是揭示了一些与P2P监管相关的“草蛇灰线”,可以给P2P从业者一些参考。
“事实婚姻”或承认
《规定》指出:“鉴于网络小额贷款与传统渠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借贷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将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也是一样的。
周涵表示,从目前来看,网上小贷牌照已经申请完毕。虽然能拿到牌照的企业不多,大多是阿里、百度、苏宁、JD.COM、腾讯等大型电商或互联网巨头,但证明金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互联网公司“变现”其庞大用户群的有效渠道之一,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与此同时,传统小贷公司也在积极“进攻”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例如,2013年,佛山顺德奥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网贷”打破了线下小贷公司的地域限制,成为继阿里小额贷款之后第二家实现全国放贷的小贷公司;至于小贷公司直接成立P2P或者与P2P合作的,更是屡见不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江苏省内的小贷公司与辛凯贷的合作,短短三年创造了辛凯贷100多亿的营业额;王猷和小贷公司的合作也开创了P2N的新模式。
线上小贷公司也在积极向线下拓展。例如,2015年6月,百度小贷还与中国银行合作,利用百度的线上搜索和大数据整合分析能力,结合银行线下网点和风控积累的优势,在互联网高效获客、便捷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搭建风控模型、数据资源共享、线下网点共享,有效利用银行较低的资金成本,高效为百度商圈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周涵说,如果把这类小贷公司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比作“先买票”——(获得小贷公司牌照)再上车,P2P可以比作“生米煮成熟饭”的“事实婚姻”。考虑到《条例》在小贷公司网络业务中指出“银监会应当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银监会应该另起炉灶,制定P2P的细则,这样还不如给P2P发个“结婚证”,这是“事实婚姻”,也可以降低立法成本。
小贷资产证券化——P2P监管表示,小贷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从事借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贷款机构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2013年7月,两只阿里巴巴小微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国内首只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打开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潘多拉魔盒。如今,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成熟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不仅为70多家小贷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成交额达380亿元。而且还推出了自己的P2P“钱进到钱”,向大众募集资金,但与P2P不同的是,它直接是债权,标的是“小贷资产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收益权、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联想2013年在重庆重创P2P,关闭了重庆的4家P2P分支机构,意思是“不许任何人点灯”。
周涵表示,目前,官方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态度仍较为谨慎。即使是在被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爆发的2014年,银行间市场也仅发行了65单信贷资产支持产品,发行规模仅为2793.5亿元,但已经超过了此前所有年份的发行总量。
《条例》之所以允许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也是因为小贷公司的资产相对有限。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5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8970家,贷款余额9498亿元;小贷公司杠杆率只有0.5倍。资产证券化即使全部加杠杆,也只有5000亿左右。
事实上,由于杠杆率低,很多小贷公司面临着年中无钱可放的局面,也造成了小贷公司“做小贷”,额度在百万元以上,对抵押物的要求甚至比银行的标准还要严格,而贷款利率高,根本无法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但这样一来,目前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质量相对较好,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允许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小贷公司“解困”。
周涵指出,众所周知,P2P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做法,美国证监会关注的是借贷。
俱乐部采取了债券类公司的监管方式。虽然美国因为严格只有两家P2P平台,但也为中国实施监管提供了反面案例。周涵认为,在鼓励创新和创业的今天,监管当局不会采取如此严厉的法律。
周涵指出,与小贷公司相比,P2P发展迅速,但从2007年到今年上半年的累计成交额只有6835亿元,预计今年年底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截至2015年6月,贷款余额仅为2000亿元左右。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在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一些经验,将其运用到P2P监管中无疑会更加顺畅。
所以,允许小贷公司实行资产证券化整合资金,可能是P2P未来监管的先行者——然后像担保公司一样采取杠杆管理也就顺理成章了。
P2P身份悬念可能会被解开。
长期以来,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提出P2P监管四条红线,明确P2P要坚持信息中介的定位;2014年9月,时任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的王艳提出P2P监管十大原则,再次强调P2P要坚持“信息中介”;今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当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周涵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P2P平台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导致投资人基于平台上显示的借款人信息做出正确决策;一方面增加了P2P平台的风控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P2P平台的风控责任。同时,中国投资人的不成熟和“刚性支付”的消费习惯也使得P2P在出现逾期或坏账的情况下完全无法置身事外。
所以目前大部分P2P平台都会主张本息保障,否则无法吸引投资者;一些老牌平台在经历了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坏账后,因为执行兜底,投资人迅速增加,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而一些不进则退的P2P名誉扫地,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一些纯平台,比如新浪微财富,都需要为资产坏账买单,完全是“逆向淘汰”。
这种情况导致能坚持信息中介模式的P2P很少。在网贷之家做的2015年7月网贷发展指数评级前100名中,能坚持纯信息中介模式的只有拍拍贷、生菜金融等少数公司,坚持不只是兑付、不提前还款的根本进不了前100名。
因此,周涵说,与其坚持这个名不副实的“信息中介”标准,不如面对现实,正视P2P的金融本质。首先要为小贷公司获取足够的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经验,然后对P2P实施更加务实和到位的监管。无论是发放“结婚证”,还是参照金融机构实施杠杆管理,都是建立在明确P2P“信贷或信息”身份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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