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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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和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的通知,欧浦乐从和欧浦小贷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大部分案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欧浦小贷与陈广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922号
2、诉讼请求:
(1)陈广源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0%、自2018年4月2日起计至2019年4月1日);
(2)陈广源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128,219.1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28,219.18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广源负担。
前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5,998,219.18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日,原、陈广源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2903),约定:陈广源向欧浦小贷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陈广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2018年4月2日向陈广源支付借款500万元,但陈广源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陈广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陈广源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欧浦小贷与陈铭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921号
2、诉讼请求:
(1)陈铭勤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0%、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至2019年3月28日);
(2)陈铭勤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141,369.8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41,369.8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铭勤负担。
前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6,011,369.86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29日,欧浦小贷、陈铭勤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2901),约定:陈铭勤向欧浦小贷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陈铭勤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2018年3月29日向陈铭勤支付借款500万元,但陈铭勤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陈铭勤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陈铭勤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欧浦小贷与吴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923号
2、诉讼请求:
(1)吴乃英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0%、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
(2)吴乃英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184,109.5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84,109.59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吴乃英负担。
前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6,054,109.59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16日,欧浦小贷、吴乃英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1602),约定:吴乃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吴乃英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告支付借款500万元,但吴乃英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吴乃英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吴乃英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欧浦小贷与麦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
2、诉讼请求:
(1)麦辉林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0%、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
(2)麦辉林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184,109.5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84,109.59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麦辉林负担。
2018年3月16日,欧浦小贷、麦辉林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1601),约定:麦辉林向欧浦小贷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麦辉林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2018年3月16日向麦辉林支付借款500万元,但麦辉林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麦辉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麦辉林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欧浦小贷与麦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
2、诉讼请求:
(1)麦满林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0%、自2018年4月4日起计至2019年4月3日);
(2)麦满林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121,643.8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21,643.8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麦满林负担。
前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5,991,643.84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4日,欧浦小贷、麦满林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40401),约定:麦满林向欧浦小贷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麦满林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2018年4月4日向麦满林支付借款500万元,但麦满林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麦满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麦满林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六)欧浦小贷与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谋天下”)等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6941号
2、诉讼请求:
(1)艺谋天下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及利息5,395,62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7日,其中利息及罚息395,625元从2019年3月8日起继续按日利率0.048%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5,000,000元继续按日利率0.048%及逾期罚息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陈雪萍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绿茵街8座06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1、02、03车库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3)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支付欧浦小贷本案律师费40,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及理由
艺谋天下以资金周转为由与欧浦小贷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编号为欧借字[2018]第012902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向欧浦小贷借款5,000,000元,借期12个月,借期内利率为日0.048%,逾期还款罚息为该利率的1.5倍,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同日,双方还签订《贷款意向书》,约定欧浦小贷可向艺谋天下收取综合费用。同日,欧浦小贷与陈雪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雪萍为上述借款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绿茵街8座06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1、02、03车库作抵押担保。同日,欧浦小贷与陈雪萍、陈志强、关婉婵、谢超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雪萍、陈志强、关婉婵、谢超汉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31日,欧浦小贷依约向艺谋天下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此后,艺谋天下自2018年11月20日未能按时结息,至2019年1月29日借款到期亦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综合费等,经欧浦小贷多次催讨,无果。
4、进展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截至案涉借款到期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其复利共170,309.97元、综合费18579元;此后借款罚息以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24.6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展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4)上述第一、二、三项尚欠的各项借款本息及费用,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完毕:第一期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320,000元(该款应先抵扣截至第一期还款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综合费及受理费,余款再抵扣借款本金);第二期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计至第二期还款日的罚息及律师费;
(5)被告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谢超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绿茵街8座06房(房地产权证号:0501071942)、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3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52)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2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37)、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1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6)的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各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各被告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绿茵街8座06房(房地产权证号:0501071942)的抵押登记的涂销手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前不得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于2019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七)欧浦小贷与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米陶瓷”)等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6940号
2、诉讼请求:
(1)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395,62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7日,其中利息及罚息395,625元从2019年3月8日起继续按日利率0.048%的1.5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5,000,000元继续按日利率0.048%及逾期罚息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陈志强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208号碧桂园碧湖起十九街38座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3)被告陈雪群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4、05、06车库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4)被告陈志强、关蜿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贵任;
(5)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40,000元;
(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编号为欧借字[2018]第0129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期12个月,借期内利率为日0.048%,逾期还款罚息为该利率的1.5倍,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同日,双方还签订《货款意向书》,约定原告可向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收取综合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志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志强为上述借款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208号碧桂园碧湖鹤起十九街38座作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雪群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雪群为上述借款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405、06车库作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萍、谢超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雪萍、陈志强、关婉婵、谢超汉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3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发放了货款5,000,000元。此后,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0日未能按时结息,至2019年1月29日借款到期亦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综合费等,经欧浦小贷多次催讨,无果。
(1)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截至案涉借款到期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其复利共171,589.63元、综合费18,690元;此后借款罚息以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尚久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24.6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4)上述第一、二、三项尚欠的各项借款本息及费用,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完毕:第一期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歌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38,000元(该款应先抵扣截至第一期还款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综合费及受理费,余款再抵扣借款本金);第二期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计至第二期还款日的罚息及律师费;
(5)被告陈志强、关蜿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志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208号碧桂园碧湖鹤起十九街38座(房地产权证号:0501086042)的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6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7)、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5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60)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155号盈峰尚苑一座04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5)的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各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各被告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208号碧桂园碧湖起十九街38座(房地产权证号:0501086042)房产的抵押登记的涂销手续,原告佛山市版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并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前不得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八)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友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109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四海友诚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 20181089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2,630,591.40元及利息101,398.34元(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101,398.34元),欠款合计2,731,989.74元;
(2)请求判决四海友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欧浦乐从与四海友诚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 20181089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四海友诚供应热卷660.810吨,货款金额为2630591.40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四海友诚自提货物,在四海友诚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四海友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四海友诚如约交货,并在四海友诚收货后,于2018年6月29日向四海友诚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四海友诚迟迟未能付款,至今尚欠欧浦乐从货款2630591.40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九)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财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107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钢财物流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186的《购销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986740.54元及利息95998.82元(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95998.82元),欠款合计3082739.36元;
(2)请求判决钢财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钢财物流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186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钢财物流供应热卷790.143吨,货款金额为2986740.54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钢财物流自提货物,在钢财物流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钢财物流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钢财物流如约交货,并在钢财物流收货后,于2018年8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含其他购销合同项下的发票),但欧浦物流迟迟未能付款,至今尚欠欧浦物流货款2986740.54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卓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欣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53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卓欣机械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228的《购销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129409.84元及利息58665.24元(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58665.24元),欠款合计2188075.08元;
(2)请求判决卓欣机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欧浦乐从与卓欣机械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228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卓欣机械供应镀锌带钢452.104吨,货款金额为2129409.84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卓欣机械自提货物,在卓欣机械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卓欣机械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卓欣机械如约交货,并在卓欣机械收货后,于2018年9月28日向卓欣机械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卓欣机械迟迟未能按约付款,至今尚欠欧浦乐从货款2129409.84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一)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135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恒兴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7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恒兴达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5657600元及利息161335.89元(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9日为161335.89元),欠款合计5818935.89元;
(3)请求判决恒兴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恒兴达于2018年9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7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恒兴达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5657600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恒兴达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恒兴达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恒兴达支付预付货款5657600元,但恒兴达迟迟未能交货,恒兴达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二)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捷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13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华捷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9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华捷达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6615000元及利息188637.75元(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9日为188637.75元),欠款合计6803637.75元;
(3)请求判决华捷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华捷达于2018年9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9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华捷达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6615000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华捷达在原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6615000元,但被告迟迟未能交货,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十三)欧浦乐从与上海巽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钢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巽钢钢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888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巽钢钢铁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6585000元及利息188577.94元(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9日为188577.94元),欠款合计6773577.94元;
(3)请求判决巽钢钢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巽钢钢铁于2018年9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888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巽钢钢铁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6585000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巽钢钢铁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巽钢钢铁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巽钢钢铁支付预付货款6585000元,但巽钢钢铁迟迟未能交货,巽钢钢铁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四)欧浦乐从与上海凯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钢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凯钢物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5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凯钢物流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5720000元及利息163115.33元(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9日为163115.33元),欠款合计5883115.33元;
(3)请求判决凯钢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凯钢物流于2018年9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5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凯钢物流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5720000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凯钢物流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凯钢物流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凯钢物流支付预付货款5720000元,但凯钢物流迟迟未能交货,凯钢物流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审理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其他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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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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