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借贷和民间借贷完全不同。虽然常规借贷和民间借贷看似具有相同的客观行为,但两者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但实际上,在常规贷款中,借款人往往并没有真正得到约定的贷款,同时产生了巨额债务。
本文简单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的套路贷常见犯罪方法和步骤,来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世界差异。
首先,常规贷款会造成民间借贷的假象
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打广告,以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借款人,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一些常规贷款的出借人还会以借款人之前贷款违约等理由,强迫对方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明知有代扣利息,与还款金额不一致,同时又清楚实际借款金额。所以即使有阴阳合同、虚增借款合同,也是在借款人知道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
即使出借人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引诱借款人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借款,也不能轻易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犯罪,因为借款人的目的是借款,出借人所说的公司,是否低息、无抵押、无担保。
二是套路贷会制造资金损失等虚假支付事实。
出借人按照“借款”协议虚增的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出贷款已全部交付给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显示的款项。
对于这种行为,常规贷款的出借人往往会影响、欺骗出借人不断将收到的款项进行转账,导致最终签订借款合同,这也说明通过银行流水收到了贷款,但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贷款已经转入出借人关联公司的账户,真实的贷款金额几乎为零。这种操作会导致借款人不仅借不到钱,还要背负巨额债务。
在民间借贷中,即使借款人将部分资金返还到出借人相关人员的账户上,这种行为也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事先约定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基于借款人的意愿做出的。
第三,套路贷协会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
贷款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强迫借款人偿还虚假债务。通常的行为是:贷款人会在贷款日当天或之前几天通知借款人变更还款对象或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按贷款人要求还款后,贷款人不认可还款对象的变更,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并承担额外的逾期费用;贷款公司也可能在贷款日期突然失联,借款人联系不上贷款人,导致贷款人一旦延期贷款,就会索要高额逾期费。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对借款人的还款感到焦虑,甚至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为了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做出免除利息、滞纳金等让步。一般不会强制借款人支付巨额违约金,即使发生民事诉讼,也会按照年利率24%以下要求相应的逾期利息。
第四,套路贷协会恶意提高贷款额度。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部分出借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然后与借款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贷款人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及关联人员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为什么是挂靠公司或挂靠人员,而不是其他所有借贷公司?
其实这也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和常规借贷的一个区别,因为很多借贷公司都是依靠网络和借贷平台找到精准客户的,比如“借贷宝”、“米家服务”、“有证”。客户在这些借贷平台上实名认证后,借贷平台会获取这些有借贷需求的客户的个人信息,从而导致其平台所属的借贷公司获取这些信息。那么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之前借贷公司的借款,一旦后续借贷公司联系借款人,签订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的概率会非常大。但不能断定是前一家放贷公司恶意举债,因为后一家放贷公司和前一家放贷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一般不存在利益输送。
所以在常规贷款中会出现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恶意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指借款人从其他借贷公司借款后,将借入的资金偿还给之前的债务,而之前的借贷公司只获得利息收入。
第五,套路贷协会会软硬兼施“要债”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增“贷款”的情况下,贷款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联方索要“债务”。
常规贷款中的追债手段多种多样,即当受害人未按要求交付财产时,贷款人会采取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受害人强行追债。近日,北京朝阳检方受理了一个利用公证程序强行出售老人房产的套路贷团伙。这个团伙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时,同时在公证处对这些行为进行了公证,导致了钱没借出去,低价变卖房产还债的恶劣后果。
民间借贷中的催收行为,即使带有软暴力,也往往是合理的。
当有人借钱不还时,任何贷款人向借款人讨债都是合理的。
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一些催收行为认定为“软暴力”,包括盯梢、威胁传播疾病、泄露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毁坏、侵占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张贴报纸、喷词等。
这其实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催收方式,但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收的合理性,即使有上述各种催收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套路贷犯罪,而是根据催收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等情况,认定催收人构成其他犯罪。
虽然在套路贷犯罪中,并不局限于以上所列的范围,但这五类犯罪方法和步骤未必都会出现。但是,说了这么多两者的区别,其实本质的区别是常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主观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双方对实际借出的本金和将要产生的利息都有清晰的认识。贷款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本息。而“套路贷”就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举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作者:倪京华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找律师,找案源,走法律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的区别,如何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860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