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志明等14人今天出庭受审。
奉贤检察
9月2日上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志明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奉贤区检察院派出由第三检察院院长周带队的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此案是奉贤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案件,也是去年市检察院首批挂牌督办的4起涉黑案件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5月,被告人唐志明在本市奉贤区注册成立上海钱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豪公司”),以公司化运作方式从事非法借贷业务。
为扩大业务规模,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志明招募被告人闫宏伟担任钱豪公司财富管理部负责人,成立上海惠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惠珍企业”),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余元(均为人民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钱豪公司非法放贷。
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唐志明、朱小英、、李等人以“套路贷”诈骗的方式非法放贷,诈骗金额数千万元。犯罪行为涉及本市奉贤、嘉定、虹口、杨浦、浦东、闵行、松江、长宁、金山、徐汇、普陀,涉及受害人60余人。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被告人唐志明指使被告人纠集被告人张启伟、桂、、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头威胁等手段讨债。
2015年以来,被告人唐志明招募以被告人黄永葆为首的专业讨债公司,有组织地采用喷漆、用高音喇叭喊话、锁眼、上门骚扰等方式向借款人及其亲属讨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非法追债过程中,被告人唐志明逐步确立了以被告人朱小英、闫红卫、、李、、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启伟、桂、、、刘欢、潘肖伟、唐红、赵小杰为一般成员的公司化运作模式的组织、领导者地位。具有一定等级结构、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一定利益分配方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确立了其在本市奉贤区贷款领域的“龙头”地位,并导致数十名合法利益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该区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该组织与公证员串通,通过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侵吞被害人财物;该组织还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借款人在无法偿还虚增贷款的情况下实施诈骗,以达到强行讨债等非法目的,多名被害人被迫将财产过户至钱豪公司或变卖,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志明、朱小英、闫宏伟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在本市奉贤区绿地未来中心A1928办公室、本市金山区临沧路188号2楼设立经营场所,招募顾、蒋、于连涛、杨元利、何振华(均另案处理)等人。该公司以承诺8-12%年化利率的固定回报为诱饵,通过与客户签订《个人借贷咨询及服务协议》,向400余名不特定人群销售非法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1亿余元,截至案发未支付金额共计3.3亿余元。
诈骗罪:
2013年7月至2017年,被告人唐志明、朱小英从事非法借贷业务,被告人、李等中间人介绍被害人到公司借款。被告人唐志明、朱小英、、李以收取“定金”、“中介费”、“公证费”及扣息是行业规则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合同、a 空 white house买卖协议及租赁协议,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被告人唐志明指使被告人黄永葆等人采用喷漆、用高音喇叭喊话、锁眼、上门骚扰等方法,,或者事先利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志明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因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本付息,指使被告人黄永葆催讨债务。后被告人纠集被告人潘、赵小杰、、、王涛(均另案处理)等多名讨债人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用牙签堵塞被害人家门锁,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内用高音喇叭喊“某某欠钱”,用油漆在被害人家墙壁或门上喷涂“某某欠钱”字样,强行滞留被害人家中,并不断上门骚扰。
非法拘禁罪: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志明指使被告人徐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本息而向其索要债务。被告人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纠集被告人张启伟、桂、、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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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唐益仁,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副局长唐益仁":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8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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