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按照罗某1、罗某2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300万元,案发时尚有贷款3429万元无法归还。
会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在罗某等人的安排下,向银行借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证明贷款用途,在无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导致借款逾期还款8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
与他人合作作弊,
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判决书称,舒,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据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在会理县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期间,根据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的安排,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惠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会理县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鸿海航运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会理惠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贷款1350万元,归还原到期贷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采用“再贷款”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借款1090万元,用于偿还原借款。2017年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借款860万元,在办理2015年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按照罗某义等人的安排,擅自在抵押物所有权人侯某处签名盖章,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被告人舒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向会理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镇铜矿村、会理县镇明星村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证明贷款用途。至案发时,尚有860万元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2015年3月13日,会理陈欣矿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支行借款1500万元,期限3年。被告人舒根据罗某等人的安排,办理会理矿业有限公司、会理金田艾尔莎铜业有限公司、会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并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尚有1289万元借款无法归还。欠利息42万多。
2015年3月16日,会理鸿海船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3年。被告人舒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罗某2的安排,办理了会理鸿海船务有限公司与会理源昌矿业有限公司、会理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虚假运输合同,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虚假合同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尚有1280余万元借款无法归还。欠利息42万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等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没有抵押担保,
骗取银行贷款860万元
据悉,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舒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是听从罗某等人的安排。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的行为因有足够的抵押物,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舒自首,是从犯,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舒在会理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2015年至2017年,根据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的安排,主要从事为会理县惠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办理贷款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
2017年7月10日,罗某1、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舒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以会理县惠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通过与会理县路畅镇铜矿村民委员会签订虚假购销协议 会理县路畅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造成逾期未收回贷款本金860余万元。
证人左的证言称,“惠农公司好像是唐的法人,罗家在经营。我们铜矿村和惠农公司没有业务关系。2017年2月26日,我不知道惠农与路畅镇铜矿村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情况。我没看过。我问了保管村委会印章的村文书顾,他说他没有代表村里在村委会印章上签字。两份合同都签了。
证人姜的证言称:“2010年10月25日,我在镇明星村担任书记。我从未见过惠农公司与明星村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不知道怎么签,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明星村的印章一直由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对这一系列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过核实。这个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盖章,是因为唐是村长,我们村养不起他们家。”
“我在惠农工作,对惠农的贷款没有任何概念。我负责送货。2013年到2017年,这些巨额合同都是假的,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惠农的销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证人毕某的证言称,“惠农工作期间,2017年之前银行没有人来调查核实。可能是我看不懂吧。2017年四五月份,农行有人来看厂,大概十几分钟。我拍了照片就走了。2017年,惠农已经全面停产。”
一审判决:
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据被告人舒供述,他与罗某是同班同学。2013年,我被安排到他家的企业上班。“2014年和2015年,我从木里回来的时候,帮他家的矿业搞贸易,也是从董那里了解到办贷款的事情。2016年末,我在办贷款。我办理了会理县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
“2015年惠农公司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我和董某一起跑,熟悉贷款业务。惠农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贷款都是我办理的,主要是续贷。”舒还供认,他负责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如贷款申请书和购销合同。2016年贷款1090万,2017年贷款860万。“后来听会计说还有860万没发。我已与新新公司、农业生产公司、路畅镇铜村、路畅镇明星村签订了买卖合同,以证明借款用途。这些合同是罗联系我后我负责做的。基本上是我和董代表公司签字,然后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都没有履行。”
会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在罗某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借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证明贷款用途,在无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借款用于还旧,造成借款逾期未还86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他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他的悔罪表现,对他适用缓刑。
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秩序不受侵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舒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龙将
编辑包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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