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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经过两年多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于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10日,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华泽在四川省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条例时表示,这是四川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为全省金融改革发展、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机构、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有哪些亮点?让我们来看看。

亮点一: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

条例严格按照钟发23号文规范的“7+4”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从事股权或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纳入其中,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二:明确地方财政三级监管体系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赋予其各自的监管职责。省政府成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大事项,并对市(州)政府进行绩效问责。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亮点三: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二是赋予地方各级财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产等措施。三是建立举报非法金融活动奖励制度。

亮点四:明确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功能

四川位于西部。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中介机构、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责任;二是要求省级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

亮点五: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对于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商业媒体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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