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二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经审查,本案中,建发公司已依法将其股权转让给陈×宋,陈×宋已足额出资,不符合该条规定。因此,川商公司再审申请建发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打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简介:2014年6月26日,杨涛与川商融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涛向川商融信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利率为每月1.5%,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并制作了债权公证书,使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14年6月26日,阳光公司与川商融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阳光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川商融信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制作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5年4月21日,川商融信公司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予以受理。2016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2015)成第725四号执行裁定,称执行中,一审法院扣押杨涛汽车2辆、阳光公司汽车27辆、鑫茂源公司汽车3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无法处置。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1年4月15日的阳光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建发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第2期认缴出资1500万元认缴期为2014年12月31日。杨涛持有阳光公司15%的股份。2015年5月28日,阳光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将建发公司第二期认购1500万元的认购期限变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
2015年6月8日,阳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建发公司持有的阳光公司30%股权在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包括第二期投资义务。2015年7月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批复(郭龙韩吉[2015]17号),同意建发公司依法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阳光公司30%股权。2015年9月7日,案外人陈×松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收购建发公司持有的阳光公司30%股权,网上竞价公告发布在金马甲资产与股权网上交易平台(×××)。
2016年2月23日,陈×松委托案外人鑫隆达公司向阳光公司转账1500万元,用于支付陈×松所持股权的第二次出资。
争议焦点:建发公司是否应对川商融信公司主张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观点: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二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到本案,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考察:一是阳光公司是否无法清偿债务;二是建发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一、关于阳光公司是否无法清偿债务的问题。
2016年12月,执行法院作出(2015)成第725四号执行裁定,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阳光公司的车辆,但因该车辆未被实际扣押且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决定终止(2014)程川书政第843号执行证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阳光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根据执行法院的裁定,一审法院认定阳光公司不能清偿川商融信公司自2016年12月以来的债务,有理有据,并无不当。
二是关于国家开发公司是否“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
认购期满前,经阳光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建发公司先后转让给案外人陈×松。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向陈×松转让阳光公司30%股权时,该股权对应的第二期注册资本认缴期未到期。随着股权的转让,按期向阳光公司缴纳所认购的注册资本的义务也转让给陈×松。2016年2月23日,陈×松委托案外人鑫隆达公司向阳光公司转账1500万元,用于支付陈×松所持股份对应的二期认购义务。至此,陈×松作为涉案阳光公司30%股权的受让方,已完成其相应的出资义务。也就是说,建发公司转让的阳光公司30%股权所对应的认缴出资义务已于2016年2月23日全部履行完毕,涉案的阳光公司30%股权不存在“股东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涉案股权转让已在金马甲网上竞价平台公示,其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陈×松本人具有受让案所涉股权的经济能力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事实与建发公司、陈×松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川商融信公司利益不存在逻辑关系。陈×松完成出资义务后,阳光公司对该出资享有独立所有权,阳光公司如何使用该出资不影响陈×松已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建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属于其合法权利的合法行使。其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的事实与建发公司拖延时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推断建发公司是虚假转让拖延时间,与陈×松存在恶意串通。综上所述,川商融信公司持有的陈X松与建发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恶意串通损害川商融信公司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相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字第1331号,(2019)最高人民申4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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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如何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丨公司法的实务运用":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8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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