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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大于实际金额,借条高于实际借出金额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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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第32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认为,本案中,第一,刘某承认其不认识刘某,2019年3月8日不在现场。二、2019年3月8日,刘某向刘某转账67.5万元后,刘某向崔某某转账33.5万元,崔某某向刘某某转账33.5万元。第三,借条上的75万元与实际交付金额不符。刘某某认可其并未向刘交付现金而是持有现金交付收据。第四,刘称其与、崔均为智付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工作人员。该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刘说,他是通过别克汽车抵押贷款认识的。自那以后,吴某已经提供了许多贷款。2019年3月8日后,转入吴某的总金额已达23.25万元。因此,本案中存在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的资金支付事实等情形。,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第458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恶意抬高借款本金、虚假支付、隐瞒还款的情形。首先,结合刘将33.5万元转入崔某某账户的循环过程及当事人陈述,33.5万元已通过案外循环转账累计利息。二、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75万元,但刘某实际转入刘某账户的金额仅为67.5万元,其中33.5万元为循环转账。第三,对于涉案收据载明的现金75000元,刘某某在一审、二审中均表示未实际交付。吴某在二审出庭作证时,也表示7.5万元是利息,75万元的借款金额中包含“砍头利息”。第四,刘在一审、二审中均称委托代为收取涉案借款。根据一审刘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自2019年3月8日发生涉案借款以来,刘某多次以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转账,刘某仅认可刘某向转账的三笔款项是偿还本案借款 但本案中如何区分刘转入账户的款项是否用于偿还借款尚不清楚,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转入账户的其他款项是用于偿还刘与之间的借款。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驳回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刘某某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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