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金融立方7月9日获悉,近日,河南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的通知,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资格被撤销的几种不同的退出机制和流程。大河金融立方——中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全媒体平台。
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监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当地监管部门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陈述和申辩权利,责令其上缴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
口头告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书面通知的,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由监管部门以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公示的形式进行通报。
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自监管部门登记邮寄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他任何陈述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2.当地监管部门将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发布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意见,并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核,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公示,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前,应当通过市县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举行听证。
4.省政府金融办决定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其网站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决定同时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市县监管部门将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通报省政府金融办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全国企业征信公司系统(河南),并以企业名义记录。属地监管部门应采取风险防范、处置和监管措施,防止风险发生或扩大。
6.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其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但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7.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后,需要注销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按照“吊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附上通知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的通知
金〔2018〕109号
各省、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关闭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ZJ〔2016〕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办〔2017〕30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经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工商局协商一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
(1)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而解散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接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对承担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做出明确安排。
2.清算结束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材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政府或监管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审核后,省政府金融办将注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级政府金融办发布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后,可以通过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退出担保行业。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程序办理,然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合并。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公司按照程序和条件办理。被吸收公司完成登记后,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2.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合并。两个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设立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新公司注册时,合并各方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离。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两家及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公司必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并办理新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手续。新公司完成注册,原公司解散,办理注销手续。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被合并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权限,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方式,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吊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4)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司法判决退出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依照《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决进行。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判决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解散或者破产程序。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
(1)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小额贷款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而解散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接受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督,并对未到期贷款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安排。
2.小额贷款公司完成清算后,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小额贷款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材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文件,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小额贷款公司可凭省政府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的批准文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取消。根据监督检查权限,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方式。,监管部门认定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其工作程序按照本通知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许可被吊销”的程序办理。
三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
目前,全省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在公司名称中带有“担保”二字。这些公司虽然有的已经长期关闭失联,但占用了社会资源,有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义继续非法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仅影响了行业的市场秩序,也增加了社会行政成本。各地监管部门要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关闭企业的通知》(工商总局令〔2016〕97号)精神,开展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退出市场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1)清算和退出原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和市场退出坚持“属地负责、一线管控、分类处置、风险防控”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重点和方式。清算对象为未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许可证或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公司名称中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的重点是通过排查清理做到“三明确一落实”:摸清企业状况、摸清经营状况、摸清风险底数、实施分类处置。清理方式是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一批、撤销一批、依法退出市场。
(3)事后监管和退出程序。1.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属地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清理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做到“三查一落实”。(二)地方监管部门在当地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发布公告,告知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公司、解散和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对其采取的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措施。(3)当地监管部门将公告抄送同级非办、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法院等部门,并连同企业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退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删除企业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变更登记事项时,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其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并将公示副本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申请注销营业执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完成清算,清算过程应接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其债权债务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安排,并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被列入业务异常名录的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监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取消法人资格。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开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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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7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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