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在设区的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限居住地);注册资本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两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一家分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每家分行拨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全部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用借入的资金或者用他人委托的资金购买股份。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设置前提条件。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拥有一个或多个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第一大股东(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其他自然人股东个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人股东必须成立三年以上,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按合并报表计算的利润,净资产为出资额的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近三个月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日均余额合计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第一大公司法人股东持有股份3年以上、其他股东持有股份2年以上的持有时间要求。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股时间要求。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受上述持股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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