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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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且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贷款不得用于炒股。昨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客户运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金额,完成网上贷款申请、风险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办法》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了贷款额度。具体而言,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办法》规定,原则上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向自然人发放的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两者金额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关于贷款用途,《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根据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投资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记者孙洁)
责任编辑: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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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两部门就网络小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网络小贷不得用于炒股购房":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6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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