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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兴路的居民请注意,你们的街坊、邻居沈世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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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背信被执行人:沈石,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兴路89巷5号X楼梯XXX室,身份证号35032119711112XXXX。

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项与申氏合同纠纷一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91号民事判决书(2020)第18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将款项退还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申请时间:2021年4月1日

执行案号:(2021)粤1391第706号

执行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沈石向申请人项返还9万元及合法孳息(合法孳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债务人申氏应按日利率1.7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付款日止);

3.被执行人沈石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129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沈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额为9万元。

法律后果:将对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您进行下列高消费和非必要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二等舱及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举报其高消费、转移或藏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用于报告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李法官

电话:0752-5579059

地址:惠州大亚湾新奥大道四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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