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处获悉,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451天的河北唐山民营企业家杨云军已于5月25日获释。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编号为“(2019)320之二0203刑初”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决定。路北区人民法院经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杨云军是唐山的一名民营企业家。起诉书称,2014年前后,杨云军控股或参股了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唐山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唐山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建筑公司,2014年1月,杨云军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为名,让其朋友宋某利帮助其接触民间借贷,并让宋某利找到时任建科公司财务总监的张某英办理民间借贷事宜
1月22日,宋某丽联系的出借人王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建科公司办公室,找到张某英并签订了小额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当日将借款950万元转入张某英提供的银行账户。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杨云军指使张某英以两个在建商户作为抵押。
起诉书称,该协议抵押的两个分包商是当时唐山某村平改项目中在建的分包商,村委会与杨云军的公司就该村平改项目签订的《某某村平改建房协议》中约定,在确定甲方(某某村委会)的住宅楼、沿街公建、分包商范围后,其余部分归乙方(杨云军名下的某公司)所有。因此,协议中存在虚假抵押。
此外,杨云军借款后并未偿还银行贷款,而是用于购买美元、偿还其他私人贷款和经营公司。截至2015年8月,杨云军偿还王本息共计6051055元。随后,因经济拮据,杨云军未能偿还其余款项,直至王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3月1日,杨云军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实施抓捕;同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律师:虚假按揭不具备入罪条件。
杨云军的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起诉书中关于在建企业虚假“抵押”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所谓抵押是基于登记,但本案根本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抵押,而是保证还款的承诺。这一点在债权人王的笔录中也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她自己也知道底层业务在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不具备虚假抵押虚构事实定罪的条件。”李长青说,“这只是双方之间的民间经济纠纷。”
李长青表示,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订小额贷款协议的具体过程以及杨云军所扮演的角色。杨云军只承认安排张某某联系宋某某借款事宜,但不知道也不知道出借人是王某。
此外,认为杨云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诉书也承认杨云军已偿还王本息共计6051055元。王上门催收借款时,杨云军完全理解借款,承认债务,承诺偿还,后期也确实积极筹钱还款,包括换商铺。直到案件立案,杨云军才安排张某某等人通过发短信的方式联系王某还款。
路北区人民法院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2020年5月25日,案件出现转机。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决定,获得准许。
李长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云军已于5月25日下午被保释,获得自由。
李长青认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体现了汤山司法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者予以无罪释放,保护了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景岚·潘·文君
编辑张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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