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大河报记者段伟多通讯员赵
3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第五次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五庭庭长石长伟通报了5起涉及专业借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
1.焦作张、贾某强、李某祥等虚假诉讼系列案件。
2017年5月,因欠债过多,张被查封的财产即将被拍卖,执行款被起诉后分配。为阻止申请执行人正常分配执行款,张分别向老乡、亲属贾某强、李某祥、王某、张某莲、黄某平、田某正等6人出具借条,后贾某强作为原告起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上述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贾某强等6人持有效债权文书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并收受张房产部分拍卖款,后贾某强等人将所得拍卖款返还给张。本案中,张在明知自己的房屋即将被拍卖抵债的情况下,伙同贾某强等6人,编造借款事实,前往虚假诉讼,参与分配拍卖款。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和妨害作证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贾某强等人也因虚假诉讼、帮助伪造证据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张伙同贾某强等人编造民事法律关系,以虚构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进而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受到严惩。当事人应当忠实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他们提起诉讼,利用“小聪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必将害人害己。这一系列案件是典型的逃避债务履行的虚假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依法诚信诉讼。
2.平顶山鲁山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河南某房地产公司虚假诉讼案。
2019年8月14日,鲁山某农业开发公司起诉河南某房地产公司,称2019年7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为支付工程款,以某项目九楼会所为抵押,向某农业公司借款1.5亿元,并约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完成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某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1.5亿元。后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某农业公司于7月23日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8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某农业公司3000万元但不支付利息。某房地产公司认可上述事实,称正在组织资金,计划近期还清本息。某农业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保全某房地产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原审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平顶山中院据此作出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以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联,案件属于虚假诉讼,侵害了其利益为由,请求再审该案。平顶山中院经审查再审,认定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伪造银行账户,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再审改判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对某农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罚款50万元。
典型意义:虚假诉讼巧妙地利用合法诉讼和司法公权力的外衣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影响恶劣,应当严厉打击。本案涉案标的额1.2亿余元,数额巨大,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平顶山中院在再审驳回某农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某农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罚款50万元,且罚款执行到位,显示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态度。
3.新乡支某良“套路贷”、专业放贷、虚假诉讼案
以支某良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0余起,标的额近100万元,均为在未取得经营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的贷款。在单笔借款中,虽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结合借款人的身份及诉讼中的抗辩,发现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支某良事先已“斩首计息”,多次使用同一笔借款使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出具借条,并根据两张借条分别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实际支付的借条诉至法院,催收时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符合职业借贷、“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特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上述情况后,决定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辉县市人民法院经侦查、起诉、审理,认定支某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支某良通过收取砍头利息谋取非法利益,骗取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出具借条,担保人赔偿后多次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暴力催收,借款人还清后仍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和打击支某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业放贷行为和人员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
4.郑州秦某东专业借贷系列案
2017年9月29日,秦某东将本金188907元借给袁某丽,约定年利率为9.52%,违约金为违约催收日的8‰。袁某丽向秦某东出具收据称收到188907元,其中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148900元,现金40007元。秦某东提交的电子回单显示,当日有案外人向袁转账14.89万元。庭审中,秦某东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原某利已偿还本金80650.45元,利息9776.43元,剩余本金108256.55元未归还。因袁未出庭,金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证据支持了秦某东的诉讼请求。除上述案件外,秦某东作为原告向金水区、管城区、二七区、新密市城区、登封市城区、新郑市城区、巩义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100余起。秦某东外出借款的行为,符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具有反复性、频繁性和获利性,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秦某东系列案件经相关法院审查后,依法启动再审。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只要是亲戚熟人之间偶尔的临时性借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正常人际交往中的互助,一般不被认定为专业借贷。但本案中以秦某东为代表的专业贷款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息,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损失。因为专业借贷隐藏在普通诉讼中,以前很难发现和证明,所以很难处罚。但现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通过大数据系统、智能筛选和文献检索,很容易找到专业放贷的相关证据,所以提醒广大不具备经营贷款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要参与营利性放贷活动。
5.洛阳王与张虚假诉讼案。
2014年11月,王某起诉陆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提供了14张银行转账凭证共计2600万元,其中2013年7月10日许某杰通过兴业银行转账给陆某22万元,2013年7月10日许某杰通过兴业银行转账给陆某208万元,2013年7月11日在POS机上消费600万元。后于2015年5月,张某国诉陆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次使用上述三张共计830万元的转账凭证。因被告人卢某等人的代理人对上述问题未提出异议,两案时间相差一年多且合议庭意见不一,在审理中未发现问题,后一案也判决支持张某国的诉讼请求。省法院通过案件证据交叉比对发现上述转账凭证重复使用的问题,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两案进行再审。
典型意义:王、张两案中,因债务人陆本人未到庭,其代理人未对原告重复使用证据提出异议。在债务人无法抗辩或举证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发现案件当事人重复使用证据的情况。在评估调查中,省法院通过系列和相关案件的交叉比对,逐一核实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隐藏在数十张转账凭证中的3张金额830余万元的重复转账凭证,立即启动纠错程序。省法院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对其进行判决和处罚。在此提醒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重复使用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也要积极出庭。必须出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原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其到庭,以核实每一笔金钱交易,防止转账凭证等证据因代理人不知情而被重复认定。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中关于职业放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557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