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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借款,亲属之间债务问题可以起诉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3月5日期间,郭某向郭某儒借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双方协商的11%。还款顺序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2019年4月11日,郭与郭沫若重新签订《借条》。

协议:1。2011年至2014年3月5日期间,郭某从乙方郭某如处借款4000万元,郭某如将该笔款项打入其授权指定人张的账户。

2.至2019年3月4日,郭已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但未偿还本金3650万元及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利息1203万元。

3.现在双方重新出具了借款证明。郭某向郭某儒借款金额为485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9日。

4.在此日期之前签署的所有借条和还款协议均无效。

5.因本借据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

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郭某儒共向张某汇款2450万元。2012年9月10日,郭某云向张某汇款100万元,郭某儒、郭某云共向张某汇款2550万元。上述款项包括郭某儒提交的银行凭证、汇款收据、银行流水凭证。郭某如的父亲郭某云是郭某的哥哥,郭某是郭某如的叔叔,收款人张某和郭某是堂兄弟,张某在郭某的小额贷款公司工作。

借款到期后,郭某如以郭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判令郭某返还借款4853万元。郭某对郭某如主张本金4853万元无异议,确认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未断裂,不存在欠款纠纷。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某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01,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程序无需继续进行,以郭某茹与郭某无合同纠纷为前提提起诉讼。法院无法满足郭某如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郭沫若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02、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陈述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不利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关于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银行流水显示,郭某员工张某曾收受郭某如、郭某云2550万元。扣除郭某茹承认郭某还款350万元后,法院确认实际转账2200万元。

03、案例分析

与通常的民间借贷纠纷相比,本案有许多异常之处:

一是几千万元的借款关系,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借据原件,没有担保。

第二,实际出资人郭某云与收款人张某均为案外人。无证据证明郭某如支付郭某的银行汇款凭证,仅有郭某如、郭某云将款项支付至张某的银行汇款凭证,张某付款后资金流向不明。除张某口述、郭某自认外,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郭某或郭某的公司被给付,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郭某茹的诉讼请求证据明显不足,郭不认罪。民间借贷是一种实用的契约。没有利息就没有利息,但“欠条”追认利息高达2303万元;贷款利息的约定,有时年利率11%,有时月息11%。

郭某儒主张的借款关系及4853万元债权,原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在郭积极配合整体验收的情况下,才形成了借据中确认的4853万元贷款本金。一般情况下,只要郭某没有异议,就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自认,郭某如无需举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数额巨大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依法对4853万元借款本金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银行流水,法院确认实际转账2200万元。正是因为实际出资人郭某云与郭某是亲兄弟,收款人张某与郭某是表兄弟,所以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原始借据、没有担保,但有情有可原的情节,使得本案的异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张确实收受郭某儒、郭某云给予的2550万元。郭某云、郭某儒、张某相互证明其余4853万元从约定利息转入本金。法院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无法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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