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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检法宣·扫黑除恶篇】走过最贵的路,就是“套路贷”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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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套路深,贷800元,还别墅”。近年来,“提前消费”甚至“提前消费”的观念在一些年轻人中非常流行,民间出现了各种贷款,包括非法的“套路贷”。犯罪分子一步步设下陷阱,让受害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飙升数十倍,然后通过暴力催收的方式进行敲诈,导致很多人血本无归。

揭露欺诈手段,发布反欺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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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它不同于我们常说的高利贷。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的“借”,是被告人以“借”为名,侵吞被害人财物,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借口。

Q2

“套路贷”的明显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小贷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骗取借款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对借款人明显不利。

(2)做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中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但实际情况是扣除各项借款费用后,取得的金额远少于合同中所借金额。

(3)单方任意认定违约。采用多种方式使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单方面任意认定违约,要求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借款人无力支付时,介绍其他假的“小贷公司”或个人,或“玩”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

5招“讨债”。当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就会软硬兼施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个成功的判决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Q3

“套路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①借贷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强迫借款人举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②手段和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在民法的保护下,双方主观上都不想违约,而“套路贷”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任意认定违约、隐瞒真相等诸多虚构事实,积极追求和制造“违约”事实,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产埋下伏笔。

③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产生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恶意欠债,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深在套路贷

Q4

检察官提醒:防范“套路贷”,必须做到“三要三不要”

“套路贷”主要是抓住了一些人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贷款为诱饵,诱导受害人掉入陷阱。同时,一些人缺乏风险意识,在急于花钱的情况下,没有仔细审核借款合同内容,被“套路”下做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到事态扩大,损失惨重。

“三要三不要”

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为了享乐而盲目借钱,不计后果。

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放贷;不要相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广告。

一旦发现“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恐惧而陷入“套路贷”的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图文/来自网络

编辑/罗审核/张建华

2019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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