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使用微信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
滥发不当消息,参与非法活动,散布流言蜚语...这些“红线”决不能被践踏。
这些消息无法发送
严重开除党籍。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规定》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出了诸多“红线”,也对党员的网络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严重违反纪律者甚至可能被开除党籍。党员被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网络映射
哪些信息不能发?
1、重大原则问题与中央不一致,情节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意见不一致,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立场,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表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的。即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反对党关于改革开放的决定等。,将被开除党籍。
3.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定,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表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或者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定,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审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擅自讨论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对英雄模范进行诽谤、中伤,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互联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或者丑化、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的,或者歪曲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散布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进行匿名诬告陷害,故意诬告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泄露这些信息者,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传播、查询或者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检查等未公开事项的。或者其他应当由党组织保密的内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很多人被处理了。
在微信和“朋友圈”上转发各种文章和信息,是人们相互交流、沟通、联系、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然而,微信上出现了一些不守纪律和不守规矩的迹象。党员干部需要特别关注。
1.造谣传谣
“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房间,其实更多的是公共空房间。几经转发,其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是不可想象的。一转发,一些党员干部就成了散布谣言的“帮凶”。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与家人在县城一超市购物,听到一名中年妇女大喊救命,“有人抢劫”。黄明成去追歹徒,没追上。回来的路上,黄明成听到有人议论最近县里有人抢小孩,就上车跑了。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他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编发了一条“沱江县街头发生抢劫抢小孩案件,取车走人”的消息,并发布在微信群里。该谣言被频繁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程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疫情期间,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擦亮眼睛,不要听信谣言。
2、收受红包、拉票和贿赂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散布谣言,微信收发小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利益输送的工具。近年来,各地查处了一批换届选举期间发微信红包的案件。
如广东河源市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向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而被立案调查。既不是节日,也不是庆典,而且在大选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而喻。无论金额大小还是意图如何,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发红包都要慎重。
3、晒排场、拍马屁
微信朋友圈可以作为展示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渠道。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应该多为老百姓做实事,而不是拍马屁。实干是新时代的主旋律,只有实干才是为人民谋幸福、实现复兴梦想的唯一法宝。要主动承担责任,在工作中积极作为,让朋友圈充满实践色彩,释放责任的动态。炫何秀是朋友圈的常用技能空。但是,假秀、假秀让朋友圈更加不健康。作为党员中的干部,一定不能把朋友圈当作秀,绞尽脑汁炫耀自己的成绩,尝试新的方式来吹捧自己。要警惕朋友圈里的“形式主义”,切不可把朋友圈变成“四风”问题的新阵地。
4.参与非法活动。
现在很多违法行为都搬到了网上,微信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违法违纪活动的据点。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误入或参与这些活动或组织。
(一)《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其他参与者或通过提供信息、资料、财产、场地等支持上述活动的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挟持,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2)《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旨在领导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的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开除党籍。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门、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4)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挟持,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宗教活动中组织和利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挟持,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宗教参与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8)《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阻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执行,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挟持,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这些问题要搞清楚。
画一条红线
1.党员可以开网店,做微信生意吗?
2016年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读者来信。“请问党员干部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卖东西吗?”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解释称,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通知》。本条例中不准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事实上,对于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显然,根据中纪委的官方回复和相关规定,党政干部和公务员不得从事电子商务和微信业务。
那么,普通党员可以从事电子商务、微信经营活动吗?
人民日报旗下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人民日报问政”曾发布消息称,党员除党政干部、公务员外,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牟利,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利益相关人谋利。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也指出:“微店、网店虽然不同于实体公司,但都是以盈利为目的,都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将网店、微信业务列为违规业务进行整改,合理合法。这些规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但实际上是通过建立制度,给党员干部戴上了一个‘紧箍’。”
2.党员干部节能后不能“抢红包”?
逢年过节,走亲访友,带点小礼物,很正常。但是,党员干部要注意,收受、送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甚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所谓“小礼物”,不仅可能违反党规党纪,还可能导致“人情债”和“隐患”。“前车之鉴”告诉党员干部要严明纪律,这些节日不能接受。
近年来,手机抢红包已经成为亲朋好友增进感情的互动方式。党员中的广大干部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在微信群里随意“抢”管理客户或利益诉求者发的红包。
毕竟,无论违规送礼的数量有多少,手段有多隐蔽,理由有多动听,都无法改变违规违纪的事实。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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