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古成都
来源|老古成都
编辑|吴文章·李云迪
美国编辑|杨文华
口译
今年7月中旬,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被很多业内人士解读,其中不乏观点。
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从业者,笔者认真学习了14号文,同时介绍了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14号文发布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提问的回答(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也收获了一些亲身经历和感受,在此分享,欢迎业内人士批评指正。
这些亲身经历和感受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个
14号文是与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一起提出的。字里行间,也透露出监管部门对助贷业务的认可更加宽松。
助贷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字。
首先,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从未出现过“贷助”一词。所谓贷助,只是业内的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是对目前一些互金平台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合作模式的称呼。它的核心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但业内人士还是懂的。
《办法》中只是笼统地提到了合作机构,此时的合作机构是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共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
在《办法》和半年后发布的《通知》中,所有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具体监管要求的内容,几乎都只是针对合融资贷款的业务类型,而与社会上通用术语的助贷业务类型并无直接关联,甚至没有出现“平台”、“合作贷款业务”等字眼。
一方面要明白,银保监会对共同出资开展贷款业务合作的两家有资质的机构有直接管辖权,而银保监会对互金平台没有直接管辖权,所以在管理办法中不方便太直接地对与互金平台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提出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也给行业带来一个假设。事实上,监管层曾希望这种由互金平台参与的助贷业务类型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顿过程中逐渐萎缩甚至消失。
14号文明确提到了相关内容。
但在此次14号文中,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要求的阐述中,明确提到了“合作机构参与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回顾14号文背景时,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办法》和《通知》颁布实施后,“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涉及平台企业的合作贷款业务也在有序规范开展”,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和合规压力”。这些解释中最明显的是使用了“合作贷款业务”一词。
从这几句话所描述的细节来看,我们认为,通过《办法》和《通知》颁布后的一系列实践,监管层对互金平台参与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合作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认识,比以前有了进一步和松动。
也就是说,抛开“助贷”二字,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金木平台在符合合规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业务合作,应该是有利的。这种“合作贷款业务”将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帮助市场主体脱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14号文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蕴含特殊含义。
在《办法》和《通知》中,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整改要求,其中一些要求比较容易落实。比如《通知》中提出的出资比例、客户属地化管理等要求,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目前市场上的公司应已全部达到要求。但对于其他诸多整改要求,如14号文所述,“部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到期合规压力较大”,“仍存在贷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控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调整整改期限。
在《办法》中,设置了两年的整改期。自发布之日起,14号文的发布日期为到期日。如果按照惯例推迟一年,那就是明年7月中旬。但14号文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此,答记者问特别表示,设定这一时限是为了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设定的整改期限保持一致。
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服务,当今主流的网贷业务和风控管理是以数据为中心的管理。因此,《办法》中要求的一系列商业银行应承担网贷业务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控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问题,其全面整改落实的基础离不开数据的获取、管理和应用。
但现实中,几乎所有与商业银行合作进行获客导流的互金平台,都控制着与获客渠道相关的客户数据和风险评估数据。因此,要真正实现14号文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完整、准确地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就必须从目前互金平台获取的数据来源入手。也就是说,要从完善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措施入手,拿出一套符合行业的整体解决方案,而不是仅仅要求个别商业银行自己努力寻求突破。
实践也证明,如果行业没有完全解决网贷运营中如何合理合法使用征信数据的问题,《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做的很多事情是无法完全落实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征信业务的管理一直属于人民银行的管理范畴,这也是银保监会在《办法》出台时以及后续批示中未能细化相关事项的一个背景。
因此,笔者认为,14号文对整改期限延长的强调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整改期限是一致的,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当今主流网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是以数据为基础的,也是对推进网贷整改管理必须与人民银行协调的认识上的进步。
在商业银行自身的工作中,还需要记住的是,需要将行业内个人征信业务合规改革的跟进进程与自身网贷业务的合规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前段时间提出的个人征信数据“直连”最终如何落地,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最终如何完成《办法》规定的一系列要求。
三
对于商业银行跟进14号文的落实,可以从回答一个记者的问题中得到更多的参考和理解。
14号文发布时,有业内人士解释,这一次14号文似乎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提出太多新的要求,基本上是《办法》中提到的一系列要求。
一个晦涩的起点?
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这样的,但正如笔者在《我的经历》第一部分提到的,这次银保监会发布的14号文有一个不明确的出发点,即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合理融资需求”的前提下,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性和普惠覆盖”,通过“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定位,商业银行与互金、平台合作机构开展合作贷款业务项下必须执行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险控制要求正式摆上台面。
因此,如果将2021年初的《通知》视为持牌机构间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下具体实施整改的指导性文件,那么此次的14号文可以视为商业银行与互金平台间合作贷款业务模式下实施整改的指导性文件。
正因为如此,14号文在贷款管理和独立风险控制要求的阐述上也必须全面。但如果将14号文的一些重点论述与《办法》进行详细对比,还是可以看出字里行间对一些要求的强化和细化。
14号文的五个要点
为了更有效地消化14号文内容,指导后续实施,可以以答记者问为切入点,特别注意答记者问中的第三段是目前监管层提到的14号文中关于加强贷款管理和商业银行自主风险控制的五个重点。
围绕这五个重点,将14号文与《办法》逐一对比,可以看到一些强化和补充的内容,包括:(1)在强调商业银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时,提到了“空集中化”;其中提到,可以完整准确地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方面,提到防止合作机构截留挪用资金;其中提到,合作协议应分类签订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投协议中混淆其他服务协议;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提到严禁不当催收,而不仅仅是《办法》中提到的防止暴力催收行为。
在阐述了五个重点后,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收回和代扣本息必须发起指令。同时进一步描述了出借人独立支付的账户和出借人支付的交易对象。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的上述内容,以及通过对比强化和补充的内容,应该是我们后续需要重点自查和整改的地方。
当然,《办法》和14号文还有很多其他商业银行发展网贷业务需要不断整改的内容,但正如笔者在《我的经历》第二部分所说,这些内容很多都与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最终如何落地息息相关。所以可以理解为,14号文本身并没有做太多更直接的说明,而是需要我们在个人征信业务应用合规解决方案落地后,做出相应的整改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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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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