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专项斗争,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古浪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楚某某、袁某某、袁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并邀请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人,
古浪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自2015年以来,在高利贷过程中,以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平台,向古浪县大井、海子滩、等镇村民发放贷款,形成了以被告人罗某某为召集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徐某某、楚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擅自提高借款利息,擅自创造违约条件,擅自增加债务,涉案金额高达2890250元。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楚某某任意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恐吓,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古浪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杨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被判处四年两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徒刑。
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一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古浪县首起影响较大的新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平台,在民间高息借贷期间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限定短期还款时间,任意制造违约。提供贷款时扣除首付利息,收取手续费。在接受还款时,采取只接受现金不出具凭证的方式恶意隐瞒还款证据。在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拘禁、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或多次出具借条,任意膨胀举债。其犯罪手段完全符合套路贷的行为特征。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四个意见”,在法律上认定为套路贷犯罪,总体做出负面评价。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并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抢钱断血”的要求,依法没收被告人为作案提供的本金和车辆,并处以罚金,从源头上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毁灭性打击。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规范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了案件质量。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判决,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也充分体现了古浪县委、县政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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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扫黑除恶|古浪县首例涉及“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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