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 gt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9)冀刑初字2424号1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俊霖,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马萨诸塞州,住延吉市。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汪清县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汪清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初字[2019]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动案件执行进度、介绍评估拍卖机构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担任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执行局局长期间,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6.3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省大星拍卖有限公司、延边求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延边丁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拍卖工作,先后6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80万元。
2.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韩耀春担任执行标的,分两次收受韩耀春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推动案件执行进度,收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培海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工作、推动执行进度、催交评估费用,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杰给予的感谢费10次,共计人民币31万元。
5.2017年12月,买方金文权竞得延吉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标的后,被告李俊霖延迟交付尾款,并收受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
不及物动词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受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蕴之的委托,推动案件执行工作,先后两次收受张蕴之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7.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动案件执行进度,先后两次收受延吉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波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推动案件执行进度,收受该行风险部经理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万元。
9.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为邮储银行延边分行执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收受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王辉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X.2017年11月底,被告人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脱离失信人名单,收受任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Xi。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济源凝血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如案中,为申请人李振安推动案件执行,先后4次收受李振安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俊霖主动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俊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他辩称自己是初犯,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并退还赃物,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动案件执行进度、介绍评估拍卖机构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担任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执行局局长期间,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6.3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省大星拍卖有限公司、延边求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延边丁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拍卖工作,先后6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斌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
2.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耀春争取执行对象,分两次收受韩耀春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推动案件执行进度,收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培海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省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工作、推动执行进度、催交评估费用,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杰给予的感谢费10次,共计人民币31万元。
5.2017年12月,买方金文权向延吉市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标的物后,被告李俊霖延迟交付尾款,并收受金文权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
不及物动词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蕴之委托的案件,先后两次收受张蕴之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7.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动案件执行进度,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闫波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推动案件执行进度,先后两次收受该行风险部经理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9.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为邮储银行延边分行执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收受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王辉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X.2017年11月底,被告人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脱离失信人名单,收受任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Xi。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济源凝血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如案中,为申请人李振安推动案件执行,先后4次收受李振安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李俊霖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通知书》、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投案证明、李俊霖承办案件情况说明、查封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股票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会计凭证,证人、韩耀春、张培海、石杰、金文权、张蕴之、张杰志。
我们认为,被告人李俊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我们予以确认。李俊霖提出的辩解与庭审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李俊霖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已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俊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李俊霖的违法所得136.3万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忆兰
人民陪审员孙宝生
人民陪审员郝
2019年7月17日
记账员崔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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