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为缴存职工提供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缴存职工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减轻住房资金筹集压力,自7月1日起,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在全市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公积金〔200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购房款时,可自行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借款人、 材料等要求由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与该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符合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签字担保并共同发放。
第三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自有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受委托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分别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贷前审批、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还必须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政策规定执行,但甲乙双方首付款规定均须满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受委托银行自有账户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委托银行根据自身贷款管理办法,在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确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的自有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致,并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共同抵押。
第八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当按照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当提供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可的担保方式。房屋抵押登记第一权利人设定为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权利人设定为受委托银行,不动产登记证书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十一条借款人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后,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有账户住房贷款划入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借款人可选择每月以受托银行自有账户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贷款本息。
当借款人能够按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前偿还部分组合贷款。借款人符合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的,可以选择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可以自行选择偿还委托银行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偿还贷款本息时,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可按规定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贷款本息时,甲乙双方按贷款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涞源|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译|马石云
监督|梁丽李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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