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综合平安镇江、新华社等。
一年多来,涉案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已达18亿元!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2亿多元……
近日,江苏镇江警方捣毁了一个特大贷款团伙。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涉案主犯朱某清居然是毕业于牛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资深海归!由于公司亏损,改为套路贷,9个月赚了2亿。
6月27日,镇江警方发布案件详情。镇江市公安局经过数月缜密侦查,集结300余名警力,同时在河北廊坊、浙江杭州、云南芒市、瑞丽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200余名,破获“1026”特大“套路贷”案。
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图片来自平安镇江)
“不给钱你就抓我!”据镇江警方通报,2018年10月26日,镇江京口公安分局郑东路派出所接到刘女士报警,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10月18日下载了一款名为“自如借款”的APP,因其号称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突然,她被感动了,申请了1850元的贷款。
根据软件提示,她在APP中选择了一笔1850元的借款后,系统显示要从中扣除750元费用,并同步上传借款人手机通讯录,欠款1850元要在7天内还清。但没有说明逾期后如何处理。
随后,刘女士将银行卡号输入平台,对方向其银行卡转账1100元。然而没想到的是,截止日期后的一天,刘女士的家人和朋友收到了她的身份证短信和截图,还有PS的淫秽图片!
犯罪团伙PS受害者不雅(图片来自平安镇江)
此外,刘女士的朋友和家人也一直收到电话骚扰和威胁。在“随意借贷”团伙的狂轰滥炸下,刘女士被迫向该团伙汇款1942.5元,但对方并未就此罢休,继续打电话、发信息索要欠款。忍无可忍的刘女士在亲友的提醒下选择了报警。
去年成功侦破全国首例纯网络套路贷案件的京口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通过受害人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对方,表明身份,告知其不要违法犯罪。
但是,对方气焰极其嚣张:“你不给钱,你就抓我!”
电话轰炸和PS不雅照逼迫借款人还贷。经初步调查,警方确认该案涉及三省四地:云南芒市、瑞丽,河北廊坊,浙江杭州。
收网行动(图片来自平安镇江)
2018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警方在河北廊坊、云南芒市、瑞丽同时出击,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2名,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余台;在杭州全面固定相关电子证据。
据初步调查,所有线索都指向主犯李。李落网后,警方发现他只是一个浮在水面上的“傀儡”,然后另有其人在操纵整个团伙。
李某交代,在云南、河北的工作窝点是浙江铜牛网络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其带领的团队平时负责催收授信业务。在催款过程中,团队采用电话轰炸、PS不雅照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据李交代,该公司总部设在浙江杭州,老板是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但李本人对该公司的借贷渠道并不知情。
12月20日晚,任在杭州机场被捕。21日以来,周某芳(财务总监)、李某东(技术总监)、曹(APP人员)、魏(服务器运维人员)等主要涉案嫌疑人陆续落网。
据警方通报,通过对上述人员,特别是任等核心人员的审查,浙江铜牛网络有限公司的真面目浮出水面。公司创始人朱某清,大四海归,牛津大学毕业,任是其合伙人。
企业调查信息显示,朱某清拥有牛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学位、耶鲁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和南京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工学学士学位。朱某清是铜牛科技的创始人兼CEO,杭州盛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皮拉图斯(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12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任职于23家公司。
企业检查截图
办案民警说,铜牛科技名义上是IT行业的精英公司。公司成立之初是正规的IT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接连亏损。2017年底,公司经过市场调研,认为“现金贷”业务发展很快,初步预测年化收益可达2700%。
在暴利的驱使下,2018年3月,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套路贷)。目前,除犯罪嫌疑人朱某清潜逃境外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
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这起“全链条”的套路贷犯罪呈现在世人面前。典型案例非常突出:
受害人数全国最多,涉案APP上借款超过100万人;
涉及的平台资金交易流量全国最大。2018年至今,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已达18亿元;
非法获利巨大。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2亿多元。
涉案犯罪嫌疑人数量全国最多,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
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转移,隐蔽性强;
该团伙组织架构极为严密,分为技术部、风控部、法务部、催收部等部门。
此前,证券时报记者在调查网贷市场时总结了几个乱象:部分网贷业务员诱导贷款,隐瞒资费标准,同时变相收取“砍头利息”。借款人发现被贷款后,找不到合适的维权方式。
针对市场上的套路贷乱象,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曝光了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
日常贷款的五个套路要搞清楚: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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